求详细无线电规则~

因本人要写一[篇关于GMDSS的毕业论文,需要用到无线电规则的一部分内容 ,希望有次规则的朋友发个给我,不盛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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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ucs2000 (2008-4-12 19:08:37)

    316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pdf
    (2008-04-12 19:08:37, Size: 320 KB, Downloads: 27)


    315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pdf
    (2008-04-12 19:08:37, Size: 150 KB, Downloads: 16)


    这两篇不知道对你有没有用
  • fanny (2008-4-12 19:50:17)

    先谢了哈!~我下来看看~~
  • 把定 (2008-4-12 20:36: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宗   旨

    1. 为了加强中散船舶通信导航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中散船舶通信导航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交通部颁发的“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散船舶通信导航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2. 海上船舶无线电通信导航工作是海上运输的神经中枢和耳目,直接关系到海上运输和人命安全。为此,中散船舶通信导航人员,在船长、政委的直接领导下,必须加强政治、业务技术学习,努力做好本职工作,遵守通信规则和通信纪律等有关规定,保证通信畅通和通信导航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节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散系统的所有船舶。中散系统全体船岸通信导航工作人员均应认真学习细则,并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第三节  一般名词定义

        1.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ry System,简称GMDSS):一个依靠卫星通信和地面通信的全球通信业务系统。该系统能够提供报警,并能够向航海者播发海上安全信息。

    2.GMDSS系统船舶:指完全配备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设备,并按74SOLAS公约88年修正案和无线电规则新九章进行值班和通信的船舶。   

       3.无线电话报警信号:是由在三十秒至一分钟时间内交替发送的持续和间断各为250ms的2200Hz和1300Hz的正弦单音组成的信号,作为在MF无线电话遇险安全频率2182KHz的遇险报警信号,表明随后发送遇险或紧急信息。

        4.遇险信号(Distress signal):表示船舶受到严重和紧迫的危险威胁时,请求立即援救的特定信号。无线电话遇险信号为MAYDAY(读作法文maider),发送遇险报告前重复三次,随后发送遇险报告;遇险通信时,通信双方每次通信前,应用MAYDAY开始。使用无线电传通信方式进行遇险通信时,通信双方每次通信前,应用MAYDAY或者SOS开始。

        5.紧急信号(Urgency singal):表示呼叫电台有非常紧急情况要发送的特定信号。无线电话紧急信号为PANPAN(读作法语panne);紧急呼叫时,开始重复三次。无线电传紧急信号为PAN-PAN;无线电传紧急通信前,可使用一次。

        6.安全信号(Safety singal):表示呼叫电台有重要航行或气象警告要发送的特定信号。无线电话安全信号为SECURITE,发送安全信息前,均重复三次。

    7.海上移动业务(Maritime Mobile Service):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间,或者船舶电台间,或者有关船上通信台站间的通信业务;救生艇筏电台和应急无线电示位标也参与此业务。

    8.遇险通信(Distress traffic):冠以遇险信号的通信。

    9.紧急通信(Urgency traffic):冠以紧急信号的通信。

       10.安全通信(Safety traffic):冠以安全信号的通信。

       11.世界航行警告业务(The world-wide navigational warning service,简称WWNWS):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航道组织(IHO)负责协调并将全球海域划分为若干地理区域以便播发航行警告而建立的一种无线电通信业务。

       12.航行警告区(NAVAREA):在世界航行警告业务中划分的播发航行警告的区域。目前全世界划分为16个区域。

        13.区域航行警告(NAVAREA):由航行警告区区域协调人收集和播发的有关该区域的航行警告。

        14.沿海航行警告(Coastal warning):由某个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收集播发的,覆盖该国或地区离海岸100-200海里的全部或部分水域的航行警告。

        15.本地航行警告(Local warning):由地方主管部门或当地港口当局收集并发播的,其作用范围仅为本港或港口当局管辖水域的航行警告。

        16.A1海区(AREA A1):至少是由一个VHF海岸电台覆盖的区域,在此海区可进行连续的DSC报警。

        17.A2海区(AREA A2):除A1海区以外,至少是由一个MF海岸电台覆盖的区域,在此海区可进行连续的DSC报警。

        18.A3海区(AREA A3):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19.A4海区(AREA A4):除A1、A2、A3海区以外的其余区域。

        20.搜救区(Search rescue region: SRR):为搜救服务而划定的责任范围区域。

        21.搜救协调中心(Rescue Co-ordination Center: RCC):在一个搜救区内负责建立有效搜救业务,组织并负责协调搜救作业的机构。

        22.现场通信(On-scene communication):遇险船舶与参与救助的船舶或飞机之间的通信。

        23.搜救协调通信(SAR Co-ordinating communication):在遇险事故发生时,为协调参加救助的船舶和飞机所进行的通信。

        24.常规无线电通信(General communication):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中,船岸通过适当通信频道,包括公众通信频道进行的关系到船舶管理、营运和可能对安全有影响的通信。

        25.定位信号(Locating signal):为了便于搜寻遇险船舶或幸存者的位置而发送的信号。

        26.数字选择性呼叫设备(Digital Selective Call Equipment,简称DSC):采用数字技术和微处理机控制等新技术的呼叫设备,十位数字编码,前七位是信息码,后三位是检错码;并采用二重时间分集前向纠错方式发送,主要用于船舶遇险报警和建立通信的预约呼叫。

        27.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Narrow Band Direct Printing Telegraph Equipment,简称NBDP):一种中高频无线电通信终端设备,能自动收发电文,并且有纠错、检错能力,配有标准的电传打印机、显示器、或纸带读入/读出等设备。

        28.自动请求重复方式(Automatic Repetition Request,简称ARQ方式):使用编码技术,接收方能自动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检错,一旦被检出错误自动请求发方重发被检出错误的字组。

        29.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X Receiver):可在国际规定的518KHz频率上,自动接收并能存储和打印海岸电台播发的航行警告、气象警告、气象预报以及紧急信息的电传设备。

        30.国际海事卫星通信(INMARSAT Communication):利用国际海事组织通信卫星进行的卫星水上移动业务通信。

    31.海岸地球站(Coast Earth Station,简称CES):设在陆地上的某个固定地点,为卫星水上移动业务提供通信链路的地球站,简称岸站;现在也称陆地地球站(Land Earth Station:LES)。

        32.船舶地球站(Ship Earth Station,简称SES):设在船舶上从事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船舶地球站,简称船站;现在也称移动地球站(Mobile Earth Station:MES)。

        33.海上安全信息(Marine Safety Information,简称MSI):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中对船舶播发航行警告、气象警告以及其它有关船舶安全信息的总称。

        34.增强群呼(Enhanced Group Call,简称EGC):通过国际海事卫星通信系统对某一地理区域的船舶,或对某一船队,或对所有船舶的地球站进行的一种呼叫。

    35.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Bridge To bridge communication):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是船舶之间的VHF无线电话通信,其通信目的是为了保证船舶航行的安全。

    36.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自动识别系统。

    37.VDR(Voyage Data Recorder):航行数据记录仪。
  • 把定 (2008-4-12 20:37:19)

    第二章    无线电通信人员守则

    第一节   无线电通信人员职责

        1. 无线电通信人员指持有GMDSS普通操作员证书的船舶二副。在船长、政委的领导下,负责本船无线电通信工作和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

        2. 严格执行各项通信规则和保密规定,确保机密安全。保守通信秘密,不得透露或变相透露来往电话、电传或传真内容。

        3. 全面负责本船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和广播系统的技术管理,做好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修理以及无线电导航设备的管理和修理工作,努力使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地使用和保养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

        5. 组织并指导其他普通操作员的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直接负责对见习人员的培训和带班实习,要制定培训计划,经常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考核见习人员的技术业务能力。

        6. 部署无线电通信的各项工作,指导其他普通操作员认真学习并正确执行现行的国内国际各种电信规章制度。

        7. 当本船遭受海难或发生其他危险情况时应亲自在电台值班,不得擅离职守。弃船时应销毁秘密以上等级的文件资料,亲自携带无线电通信日志和电台执照,按船长的命令离船。

        8. 除按规定处理开放的公众业务外,只能受理经船长或政委签发批准的电话、电传和传真。

        9. 通信中遇有政治问题时,应及时报告船长和政委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无相应的规定,可按船长、政委的指示处理。并详细记载,事后书面向公司报告。

    10.负责AMOS通信和船舶局域网的维护工作,并做好国内、国际通信资料的保管和修改工作。

        11.按规定制作各种通信费用的报表帐单,经船长审阅签署后,送(寄)公司主管部门。

        12.负责广播系统各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维护检修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

        13.负责电台蓄电池、变流机和各种天线的日常清洁、检查、养护工作,确保良好技术状态;做好蓄电池室(箱)、变流机室和备件库的清洁工作;负责电台蓄电池的充、放电。

    14.负责保管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和物品帐册;负责备件、工具、物料、仪表的登记、保管、盘点和报销。

        15.按有关规定保管电台文件、资料、报底、报稿、统计报表、修理帐单和申请购物单,并在交接班时交接清楚。

        16.负责船舶开航前做好航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检修、纠正,并报告船长。

        17.船抵港后应按规定填报通信导航航次报告表;在任何港口均应尊重和接受无线电监督员对本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18.航行中应每天查阅无线电通信日志和报底电稿,检查电台一天所做的各项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清并设法纠正。

        19.直接负责通信导航设备的管理和检修,对普通操作员分管的工作负有检查、督促、指导之责。

        20.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或抢险,确实无法修复时,应报告船长并提出措施和建议。

        21.拟定有关设备的备件、工具、物料和仪表的请领审购计划,经船长审批后报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

        22.修理设备时应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中远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23.按规定定期检查、试验通信设备,并将检查、试验情况记入无线电通信日志。

        24.接新船(包括二手船)时应对通信导航设备和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制定设备核定表并报公司主管部门。

        25.船舶退役时应将秘密以上文件烧毁(由船长或政委监烧),并在电台文件登记本上签名。电台执照和最后二本无线电通信日志(写明船舶退役时通导设备、备件、物料、资料、仪器、工具等交接情况)带回交公司主管部门。

        26.大风浪侵袭前后,应检查设备、器材及周围环境,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7.通导设备修理时应在场,当设备修复签收时要进行验收。

    28. 负责做好PSC检查准备工作;做好防止误报警的准备工作。

    29.加强与普通操作员之间的团结协作,经常向船长和政委如实地汇报工作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节   工作制度

        1. 做好本职工作,经常检查通信导航设备的运转状况,按规定做好设备的测试工作,并做好记录。

        2. 对各类通信应按先急后缓,先船后岸,先公后私的原则处理,并做到迅速、准确。

        3. 通信手续简捷,选择合理的通信路由,收发电文不得擅自涂改。

        4. 对遇险、紧急或特殊通信,要及时准确处理,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

        5. 保持设备整洁,不做与通信工作无关的事情。

        6. 爱护机线设备,正确操作使用,保持设备良好。

        7. 公休时应详细交接本人的工作和工作中注意事项。

    第三节   保密制度

        1. 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与无关人员谈话中泄露通信机密、通信内容等。

        2. 不得在机上询问机密事项。

        3. 电台通信密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带、摘抄,如有遗失泄密,立即上报。

    第四节   通信纪律

        1. 不准主动与无关电台通信联络和承担核定以外的通信工作。

        2. 不准冒用、伪造电台呼号和使用核定以外的识别码。

        3. 不准私编密语、密码,在机上进行私人谈话。

        4. 不准擅自进行遇险、紧急呼叫及脱险报告;不准擅自进行遇险收妥、遇险转发。

        5. 不准伪造通信情况、私自涂改无线电通信日志和来往电报。

        6. 不准无故中断通信,冒充急电,抢叫干扰,争执吵骂和不服从指挥。船岸通信时,船台要服从岸台指挥。

    7. 不准擅自使用通信设备收听语言广播。

    8.不准擅自进行私人通信。
  • 把定 (2008-4-12 20:39:16)

    第三章   电台行政管理

    第一节    电台执照与证书

      1. 电台执照

        1.1 凡核准设立的参与水上无线电通信的中散所属船舶电台,必须持有我国或国外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电台执照。

    1.2 电台执照应存放在电台内便于立即取下携带和出示检查的位置,并由二副负责保管。

    1.3 电台执照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挂方便旗船舶除外),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船长应及时向公司通导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向有关主管当局重新申请核发。

        2. GMDSS证书

        2.1 根据有关主管当局规定,船舶应配备持有符合有关主管当局要求的GMDSS适任证书的通信工作人员(持有GMDSS无线电电子适任证书的专职人员,或者持有GMDSS普通操作员证书的驾驶员)。

        2.2 在船期间GMDSS适任证书,由船长负责统一保管。

        2.3 适任证书或适应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由船长(在船期间)或本人(离船期间)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向有关当局申请换发。

        3.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3.1 所有中散所属船舶电台必须备有我国或国外有关船级社核发的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该证书由船长负责统一保管。

      3.2 GMDSS系统船舶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分换证检验和定期检验,换证检验五年一次,定期检验一年一次。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由船长向主管船级社或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船舶无线电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或换证检验。

        3.3 换证检验或定期检验过程中,若验船师对无线电设备的配套、性能等方面提出异议时,船长要报告本公司通导主管部门,以便妥善处理。

    4 其他

    4.1 岸基维修协议、设备产品证书和示位标(EPIRB)年度检验报告及GMDSS改造资料由船长统一保管。



    第二节   船舶呼号和识别码的组成与指配

        1. 所有船舶电台使用的呼号和识别码,必须经本公司通导管理部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核配,并以电台执照为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禁止使用假呼号和假识别码。

        2. 呼号组成与指配

        2.1 海岸电台呼号由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或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后接不超过三位数字(紧接在字母之后的数字0或1除外)组成。

        2.2 船舶电台呼号由两个字符和两个字母;或两个字符、两个字母和一个数字(数字0或1除外)组成。

        2.2.1 目前,国际电联分配给我国的呼号BAA-BZZ、XSA-XSZ和3HA-3UZ。

        2.2.2 国内主管部门分配给中散船舶电台呼号为BOAA-BOZZ、BQAA-BQBZ。

        3. 无线电话电台识别的组成

        3.1 海岸电台的识别由本台的呼号或所在地理名称之后加RADIO或其它适当的标志(如单位名称等)组成。

        3.2 船舶电台的识别由本台的呼号或船舶的正式名称(与国外电台联系时,船名之前加“CHINESE VESSEL”)组成。

        4.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传(TELEX)选择性呼叫号码的组成与指配。

        4.1 海岸电台无线电传(TELEX)选择性呼叫号码由0至9中的四位数字和九位数字组成。国际电联分配给我国海岸电台使用的系列组号为2010-2039和00412/00413xxxx。

        4.2 船舶电台无线电传(TELEX)的选择性呼叫号码由0至9中的五位数字或由九位数字组成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详见下面第5款的介绍。国际电联分配给我国船舶电台使用的系列组号为03000-03199、09700-09999、19600-20201、20203-20299。我国主管部门指配给中散船舶电台使用的号码为19700-19960。

        5. 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的组成与指配

        5.1 海岸电台识别和组成海岸电台呼叫识别由九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    00MIDxxxx,其中前两位数字为0,MID代表分配给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水上识别数字,x为0至9中任意一个数字。

        国际电联分配给我国水上移动业务识别数字(MID)为412和413,分配给我国海岸电台使用的水上移动业务识别号码系列号为00412/00413xxxx。

        5.2  船舶电台识别由九为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MIDxxxxxx;其中MID代表分配给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水上识别数字,我国水上识别数字为412,413;x为0至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

        国际电联分配给我国船舶的识别码为412000000一412999999、413000000-413999999

        我国主管部门分配给中散船舶电台的识别码为412000000一412449000、412065010一412069990。

    5.3 用于同时呼叫一艘以上船舶的水上移动业务识别(即成组船舶电台呼叫)由九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

    0MIDxxxxx,其中第一位数字为0,MID代表分配给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水上识别数字,x为0至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

        5.4 INMARSAT-A移动地球站的识别码,其结构如下:

        1MIDxxx,其中1代表A标准船站,MID代表国家码。分配给我国的是570、571、572,xxx代表船站编号。

        5.5 INMARSAT-B移动地球站的识别码,其结构如下:

        3MIDxxxxx,其中3代表B标准船站,MID代表国家码,分配给我国的MID是412/413,xxxxx代表船站编号。

        5.6 INMARSAT-M移动地球站的识别码,其结构如下:

        6MIDxxxxx,其中6代表M标准船站,MID代表国家码,分配给我国的MID是412/413。xxxxx代表船站编号。

        5.7 INMARSAT-C移动地球站的识别码,其结构如下:

        4MIDxxxxx,其中4代表C标准船站,MID代表国家码,分配给我国的MID是412/413。xxxxx代表船站编号。

        6.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的识别由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组成。中散船舶配备的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已全部核配了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码。



    第三节  频率指配与使用

        1. 为了维护海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船舶的通信畅通和人命安全,要求船舶无线电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国际、国内有关频率的使用规定,在核定以内的频率上进行无线电通信和试验,禁止滥用频率,杜绝任何有害干扰。

        2. GMDSS系统中的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频率

        2.1 VHF CH16频道(频率为156.800MHz),海上甚高频段无线电话的遇险和安全通信频道。用于遇险和紧急无线电话通信,简短的安全无线电话通信,以及日常无线电话通信频道的建立。

        2.2 VHF CH70频道(频率为156.525MHz),海上甚高频段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的遇险和安全呼叫频道,也作为一般DSC呼叫频道。

        2.3 VHF CH06频道(频率为156.300MHz),用于从事协调搜索和营救工作的船舶电台和航空器电台之间的无线电话通信,也可用于航空器电台为了其它安全目的与船舶电台进行的通信。

        2.4 VHF CH13频道(频率为156.650MHz),用于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船舶对船舶之间的无线电话通信。

        2.5 121.5MHz和123.1MHz频率,航空器移动业务电台无线电话遇险紧急通信频率,也用于航空器电台和从事搜索营救协调通信的海上移动电台或陆地电台之间的通信。

        2.6  4125KHZ频率,除用于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遇险和安全通信外,还可用于航空电台和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为遇险和安全通信目的的通信,包括搜索和营救通信。

        2.7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无线电话和无线电传(NBDP)遇险、紧急和安全频率,及海上安全信息播发频率。

       

    DSC
    无线电话
    无线电传
    海上安全信息播发(FEC)


      
      
    518.0KHz NAVTEX


      
      
    490.0KHz NAVTEX

    2187.5KHz
    2182.0KHz
    2174.5KHz
    4209.5KHz NAVTEX

    4207.5KHz
    4125.0KHz
    4177.5KHz
    4210.0KHz

    6312.0KHz
    6215.0KHz
    6268.0KHz
    6314.0KHz

    84l4.5KHz
    8291.0KHz
    8376.5KHz
    8416.5KHz

    12577.0KHz
    12290.0KHz
    12520.0KHz
    12579.0KHz

    16804.5KHz
    16420.0KHz
    16695.0KHz
    16806.5KHz


      
      
    19680.5KHz


      
      
    22376.0KHz


      
      
    26100.5KHz

    VHF CH70
    VHF CH16
  • 把定 (2008-4-12 20:42:33)

    目前2182 KHz仍可作为海上无线电话遇险和安全报警频率,此项业务可延续到2005年2月1日。该频率可用J3E或者H3E调制方式工作。

        2.8  518KHz和4209.5KHz频率是NAVTEX系统播发频率,专用于海岸电台使用无线电传的FEC方式向船舶发送航行警告、气象警告、气象预报等海上安全信息。490KHz可用于使用本国语言发送NAVTEX信息。

        2.9  4210KHz、6314KHz、8416.5KHz、12579KHz、 16806.5KHz、19680.5KHz、22376KHz、26100.5KHz专用于海岸电台使用无线电传方式向船舶发送海上安全信息。

        2.10 卫星业务使用的频带

        406-406.1MHz:船上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到COSPAS/SARSAT卫星的报警频率。

        1530-1544MHz: 海上移动卫星业务使用的频段,用于常规通信,也用于遇险和安全通信(空间到地球)。

        1544-1545MHz: 海上移动卫星业务使用的频段,用于卫星到地球站的遇险和安全通信,其中包括:

    (a)   COSPAS/SARSAT系统卫星转发EPIRB信号到地面LUT使用的频段。

    (b)   INMARSAT系统卫星到移动地球站的窄带链路使用的频段。

        1626.5-1645.5MHz: 海上移动卫星业务使用的频段,用于地球站到空间卫星日常通信,以及遇险和安全通信。

        1645.5-1646.5MHz: 地球站到空间卫星的遇险和安全通信频段,其中包括:

        (a) 卫星EPIRB发射用的频率。

    (b) 将低高度极轨道********到的遇险报警转发给静止卫星使用的频段。

        2.11  9200-9500MHz:搜救雷达应答器 (SART)工作的频段,在此频段上接收和应答3CM(或者叫X波段)雷达的信号。

        2.12  DSC国际呼叫频道,即用于公众通信目的的指配给船舶电台和海岸电台的成对国际DSC频率。

    第四节  电台必备的业务文件及管理

        1. 船舶电台除必须具备我国或国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台执照、通导设备核定表以及我国的内部学习资料和有关文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国际、国内业务文件和资料:

        1.1 国际业务文件和资料

        1.1.1 《无线电规则》(Radio Regulation)、或《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实用手册》(Manual for Use by the Maritime Mobile Service and the Maritime Satellite Mobile Service);

        1.1.2 《无线电信号书》(Admiralty List of Radio Signals);

    1.1.3 《海岸电台表》(List of Coast Station);

    1.1.4 《船舶电台表》(List of ship station);

    1.1.5 《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电台的呼号和数字识别表》(List of Call Signs and Numberical Identities of Stations Used by Maritime Mobile and Maritime Mobile Satellite Service);

        1.1.6 《无线电定位和特别业务电台表》(List of Radio Determination Special Service);

        1.1.7 有关港口检查当局和船舶注册的船级社提出的文件和资料;

        1.1.8 对上述所列文件和资料的必要修改资料。

        1.2  国内业务文件和资料:

        1.2.1 交通部颁发的《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1.2.2 交通部颁发的《全国江、海岸电台台名录》;

        1.2.3 交通部颁发的《船舶电台台名录》;

        1.2.4 中远集团颁发的《中远船舶通信工作实施细则》;

        1.2.5 中远集团颁发的《中远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程》;

        1.2.6 中远集团颁发的《中远船舶电台台名录》;

        1.2.7 对上述所列文件和资料的必要修改资料;

        1.3   有关工具书籍;

        1.3.1 标准电码本;

        1.3.2 国内汉语拼音局名簿;

        1.3.3 英汉词典;

        1.3.4 新华字典。

        2. 船舶电台应备有专用的文件包、保险柜、铁桶和火种,并设有文件登记本。凡列入文件登记本的内部文件和业务资料,由二副负责保管,按规定定期核点清理,并列入移交,禁止私自携带离船。

        3. 国际业务文件和资料短缺或已过期时,经请示船舶主管部门或船舶领导后自行购买。

        4. 国内业务文件、资料和专用工具书短缺时,应及时向本公司通导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或经请示公司通导人员同意后在国内自行购买。

        5. 凡需定期或不定期修改的国际、国内业务文件和资料,应按规定进行修改。当收到相关的修改资料后要及时、认真、修改,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节   登记与签收制度

        1.  登记与签收制度是统一中散船舶电台管理工作,维护通信纪律和通信秩序的重要环节,各主管人员应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  登记与签收制度包括下列内容和范围:

        2.1 甚高频(VHF)无线电话的使用登记;

        2.2 雷达和自动标绘仪(ARPA)的使用登记;

        2.3 国内、国际公众船舶电报(来报)登记与签收;

    2.4 航行警告登记与签收;

    2.5 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现状登记;

        2.6 船舶通信导航设备备件登记;

        2.7 船舶电台工具及仪表登记;

        2.8 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2.9 应急蓄电瓶充电记录。

        3. 登记与签收薄一律使用墨水笔填写,要求书写认真,逐项填写,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和撕页,时间一律采用船时。

        4. 各种登记、签收薄有关内容说明及填写要求:

        4.1 《VHF无线电话使用登记薄》由驾驶员或使用人员直接填写,要求每次通话结束后将有关通话内容和航行、锚泊期间每班值守的情况摘要记录在“通话内容摘要”栏内,并在“签字”栏内签署姓名。当进行有关遇险、紧急、安全以及重大事件方面的通信时,应详细记载通话内容和过程,并要船长签署或加签。

        4.2 《雷达/ARPA使用登记薄》由值班驾驶员(包括船长)直接填写,要求两台雷达(或ARPA)分别设立登记薄,每次使用设备时应按照登记薄内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其中:

        4.2.1  “气象情况”栏内,包括记录晴、阴、雨、雪、雾、海浪、风力等天气状况。

        4.2.2  “使用ARPA时间”栏内,填写使用ARPA设备的起止时间,若无ARPA设备则不填此栏。

        4.2.3  “使用情况”栏内,主要记录雷达或ARPA在使用期间的工作状况,以及其它需要注明有关事项。

        4.2.4   “开机时间”、“关机时间”和“使用ARPA时间”,分别由操作设备的驾驶员(包括船长)填写,并在“签字”栏内分别签署姓名。

        4.3  《船舶电台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登记薄》包括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登记、通信导航设备备件登记和船舶电台工具仪表登记等三项内容,由二副按规定填写,其中:

        4.3.1 《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登记表》要求将船舶现有的通信导航设备及蓄电瓶的情况认真填入,没有的设备不填;设备拆除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拆除的时间和地点,新装设备或表中未列入的设备另起行填入。

        4.3.2 《通信导航设备备件登记表》要求将船舶现有的通导设备备件,按照设备名称和型号分类登记。备件消耗或新增备件时,应在“备注增耗说明”栏内注明增耗的时间和地点。

        4.3.3 《船舶电台工具仪表登记表》要求将电台现有的工具和测试仪表(器)逐项填入,工具仪表消耗(包括损坏或短缺)时,应在“备注消耗说明”栏内注明原因、时间和地点;新增工具仪表或表中末列入的工具仪表另起行填入。

        4.4 《船舶电台通信导航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薄》包括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和船舶电台应急蓄电瓶充电记录两项内容。其中:

        4.4.1 《船舶电台通信导航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包括对岸修、自修、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工作的情况记录,具体要求按表中所列内容填写,其中“维修单位或人员”项由二副填写和签署。

        4.4.2 《船舶电台应急蓄电瓶检查记录》要求将每次检查、维护、保养情况按表中所列项目详细记载,并且每周至少一次测量电瓶的比重或电压值。

        4.5 《船舶电报签收簿》包括对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卫通电传和传真来报的登记与签收;《航行警告签收薄》包括对航行警告和有关航行安全的信息的登记与签收。要求无线电人员认真填写登记,并及时交送船舶领导或有关人员签收。有关内容说明及要求如下:

        4.5.1 “收自何台”栏内,根据不同情况填写各类电报、传真和传真来报的经转岸台、岸站或其它移动电台的呼号、识别码或名称,以及航告播发台、站的呼号、识别码或名称。

        4.5.2 “ 电报种类”栏,规定窄带直接印字电报用“NBDP”表示;卫通电传和传真分别用“SES TLX”和“SES FAX”表示;航行警告用“N/W”表示。

        4.5.3 “电报号数”栏内,填写所收电报、电传、传真、航行警告的号数、编号或来报单位。

        4.5.4 “签收”栏,规定各类电报、电传、传真由船舶领导签收;航行警告由二副或船长签收。
  • 把定 (2008-4-12 20:44:01)

    第六节   无线电通信日志

        1. 无线电通信日志是船舶的重要文件和法律依据之一,用以记载航行中所发生的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和正常无线电通信业务的一切事项。无线电通信日志必须使用墨水笔填写,按日志内容逐项逐行详细、准确、清楚、如实记载通信情况,写错时应划去重写,不得任意涂改和撕页。

        2. 无线电通信日志由持适任证书的值班驾驶员填写,船长每月检查并签字。

    3. 填写无线电通信日志,时间一律采用世界协调时UTC;有关通信记录尽量采用英文或英文缩写,如属必要可用中文注明。

    4. 填写无线电通信日志,以航次终了为界,航次开始时另起页填写。

    5. 无线电通信日志应记载的内容:  

        5.1 填写船舶规范和无线电证书情况,指明无线电设备配备方案。当选择岸上维修时,

    指明维修公司。

        5.2 填写二副的资料。船长指定的在遇险时负责通信的无线电人员,要在合格的人员中指明。如有不同,还应指明负责设备试验、检查和记录日志的人员。

        5.3 设备试验和检查的详细情况及充电记录。

    5.3.1 每周检查VHF DSC和MF/HF DSC呼叫情况。

    5.3.2 每月检查双向无线电话、卫通C站(EGC)、雷达应答器情况;进行备用电源供电试验。

        5.3.3 每季度试验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情况。

        5.3.4 每天检查应急电源和电瓶情况。   

        5.4  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摘要,主要包括日期、时间、相关船舶的详细情况和位置。

    5.5  有关无线电业务的重要事件的记录。

    5.5.1 航次开始和终了期间的船舶动态,包括航线、开航、抵港、抛锚、移泊、过运河、修船等内容的时间和地点。

    5.5.2 处理正常通信业务的情况,包括各类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单边带无线电话、数字选择性呼叫、卫通电传、电话和传真等通信业务的来往情况记录。

    5.5.3 记载接收到的气象报告、气象传真图、航行警告和紧急信息。

    5.5.4 航行期间,每天正午船位、天文钟时间、船时更变、气象状况,以及航经国际日期变更线等情况。

    5.5.5 通信条件变化和影响各类正常通信业务的情况和事件。

    5.5.6 航行期间,通信导航设备及其附属装置使用、故障、修理、保养以及蓄电瓶容量,工作的起止时间等。

    5.5.6 船舶停靠国内外港口,有关主管当局和部门对船舶电台及其设备进行检查的情况,包括登船、离船时间等。

        5.5.7 船舶通信人员变动情况。

    第七节       各类报底 、帐单 、记录簿、 签收薄

    和无线电通信日志的管理

        1. 船舶电台各类报底、报稿、通信资费帐单由二副负责保管;气象报告、气象传真图、航行警告(含NAVTEX和EGC自动接收的海上安全信息)由二副负责保管,每航次结束后应及时清点核查,并妥善保存。

        2. 无线电通信日志、船舶电报、船舶电台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登记薄和维修保养记录薄由二副负责保管,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核查封存。

        3. 航行警告签收薄、甚高频无线电话使用登记薄和雷达使用登记薄由二副负责保管,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核查封存。

        4. 各类报底、报稿、帐单、登记薄和无线电通信日志保管期如下:

        4.1 国内各类电报(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卫通电传和传真的报稿和报底),保管期为一年。

        4.2 国际各类电报(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卫通电传和传真的报稿和报底),保管期为二年。

        4.3 气象报告、气象传真图、航行警告(包括NAVTEX和EGC自动接收的MSI资料)和船舶电报、航行警告签收簿保管期为半年。

        4.4 无线电通信日志、各类通信资料帐单,保管期为两年。

        4.5 甚高频无线电话使用登记薄和雷达使用登记薄,保管期为一年。

        4.6 船舶电台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登记薄和维修保养记录薄,应长期保管。

        4.7 各类报底、报稿、帐单、登记薄和无线电通信日志保管期满,经请示船舶领导后,由具体保管人员自行销毁,并开列清单报公司通导主管部门。               、

    4.8 各类电报稿纸、通信帐单、登记薄和无线电通信日志短缺或使用完毕后,具体负责人应及时填报“物料申请单”,向本公司船技部物料科领取补充。
  • 把定 (2008-4-12 20:46:42)

    第四章  船舶电台管理规定与制度

    第一节  开航前安全检查制度

        1.开航前对船舶通导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确保航行途中通信畅通和通导设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的一项重要工作,船舶二副和普通操作员要按照分工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2. 船舶在开航前,要求二副和普通操作员对所管辖的通导设备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并在无线电通信日志中记载检查结果。

        3. 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设法修复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船长和公司通导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及时安排修理,在开航前解决。

        4. 对修船和长时间停航的船舶,在接到开航计划时,要在开航前三天进行此项工作,以免检查发现问题后,来不及解决而影响开航。

        5. 根据“船舶通信导航设备开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中内容,每往返长航次,短航次每季度逐项认真检查填写,一式二份,一份存船,一份报公司通导主管部门。

    第二节  航次报告制度

        1. 为便于各公司通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船舶通信情况和加强对船舶电台的管理,中散实行船舶电台航次报告制度。要求船舶远航船舶每往返航次,近航船舶每季度填报《电台航次报告》。

    2.《电台航次报告》一式二份,一份存船,一份报公司通导主管部门。

    第三节  交接班制度

        1. 二副或者普通操作员休假离船,必须按其职责与接班二副或者普通操作员认真进行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填写《交接班报告书》。

        2. 交接班内容主要包括:                                 

        2.1 电台执照、岸基维修协议书、通导设备产品证书(存船长处)、船舶电台设备核定表、通导设备修理、检测报告、电台登记文件、ITU文件、必备的图书资料以及各种图纸、说明书、业务技术学习资料、参考文献等。

        2.2 各类在规定保管期限内的报稿、报底、无线电通信日志、各种通导设备使用试验登记簿和通导设备维修保养登记簿。

        2.3 无线电信号书等电台业务通信资料及修改情况。

        2.4  按照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开机试验所有通导设备,了解设备技术状况、性能、特点、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掌握GMDSS设备的遇险报警程序、试验、操作和防止误报警的方法;详细交接通导设备的应急电源、船舶电源供电线路、开关;详细交接通导设备的天线状况和布线;详细交接EPIRB电池、释放器的有效期。

    2.5  详细介绍航线上通信情况;有关岸台和卫星地面站的工作特点;航行警告、气象警告、气象预报、气象传真的播发台工作特点,使用频率等情况;

    2.6 介绍有关国家的PSC检查情况。

    2.7 清点全部通导设备备件、工具仪表和各类打印纸等物料,了解本航次申请的备件、物料情况。

        2.8 将开航前急待解决的问题交接清楚。

        2.9 公司通导主管部门和船舶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3. 通导设备有故障或不正常时,原则上应由交班二副或者普通操作员处理完毕。如时间来不及,应向接班人交接清楚并在《交接班报告书》上注明。

        4. 交接中如发现登记文件丢失、缺页,设备严重损坏时,应立即报告船舶领导或公司主管部门。

        5. 按上述内容交接后,应在无线电通信日志上注明文件、设备交接情况,存在或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交接双方签名并由船长加签。

        6. 交接班报告书一式二份,一份留船,一份上报公司通导主管部门。

    第四节   交接船规定

        1. 接船规定

        1.1  接船之前二副应主动与所属公司通导主管部门联系和请示工作。电台文件由公司提供。

        1.2 接新造船,二副应通过监造组了解该轮通导方面的合同要求,掌握通导设备、备件物料、图纸、设备产品证书、说明书等的配备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按组织途径向船厂提出。

        1.3  接旧船时,要特别注意SES、NBDP、DSC、EPIRB等设备识别码的更改,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所属公司通导主管部门联系。

        1.4  接船时,应熟练掌握各种设备操作,进行通信测试;认真清点船舶电台必备的国际通信业务资料,并按第三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1.5  接船后,如发现原有设备存在故障或工作不正常,经自修不能解决,应及时上报所属公司通导主管部门。如船期不允许,可由船长批准在当地或就近港口修理。

        1.6  接船后,应迅速将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的有关资料填入“电台设备核定表”并连同设备工作状况、备件配备及接船的详细情况报告所属公司通导主管部门。

        2. 交船规定

        2.1  交船前,二副要按所属公司的指示,对所管理的设备、备件物料、电台文件资料等进行清理登记,积极做好与接船方的协调配合工作。

        2.2  交船前,二副要将卫星示位标机内存储原船舶识别等信息的集成块(如有的话)取下,或督促接船方及时更改。

        2.3  二副要及时向所属公司通导主管部门报告交接船日程安排,以便公司按时停止SES、NBDP、DSC等设备原识别码的使用。

        2.4 交船后,二副应将电台执照、设备核定表、保管期内的无线电通信日志、文件登记簿和登记的文件资料上交所属公司通导主管部门。

    第五节   无线电监督检查

        1. 为加强船舶通导设备和业务的管理,有效地贯彻执行通导规章制度,确保船岸通信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中散实行无线电监督检查制废。

        2. 船舶除了接受港口国和船旗国主管当局的检查外,还应接受中散通导主管的监督检查。

        3. 无线电监督员有权对船舶无线电通导管理人员和通导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1 检查督促船舶领导对通信导航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3.2  检查二副、普通操作员的工作责任心、业务素质、电台管理水平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3  检查二副、普通操作员对各种应急设备的实际操作以及应变能力;检查船舶通导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

        3.4 对通导管理人员的奖励、晋级、调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船舶应设法解决。必要时可向所属公司通导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电台值班
  • 把定 (2008-4-12 20:47:46)

    第五章     电台值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按照值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值守,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不允许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2. 及时认真处理各种来往通信业务,按规定调试、检查通导设备,并将每天的工作情况如实记入无线电通信日志。

    3. 凡涉及到遇险、紧急、安全通信的情况,按本细则第八章“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处理程序与原则”办理。

    第二节   GMDSS船舶的值班要求

        GMDSS船舶的由设备自动值班,有关规定如下:

        1. 船舶在航行期间的值班要求

        1.1  MF DSC(中频数字选呼) 2187.5KHz值守机和VHF DSC(甚高频数字选呼)CH70频道值守机24小时开机保持不间断守听,值守机与接收天线应处于良好的连接状态。接收到报警,二副和值班驾驶员应及时进行处理。

        1.2 驾驶台VHF应保持在CH16频道24小时连续值守,应及时处理有关接收到的呼叫。

        1.3 在A3、A4海区航行的船舶,按要求配备MF/HF DSC值守机,要求在DSC遇险安全呼叫频率2187.5KHZ和8414.5KHZ上24小时值守,另外还要在DSC遇险安全呼叫频率4207.5KHZ、6312KHZ、12577KHZ 和16804.5KHZ中的一个频率上保持不间断收听,也可在这些频率上全部扫描值守。发生报警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1.4 装有INMARSAT-A、B、C、M标准船站的船舶,应保持船站常开,以确保海岸地球站向船舶转发的遇险报警能及时收到。如果接收到岸站的遇险转发信息,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1.5 保持NAVTEX接收机和EGC接收机常开,并根据船舶航行的具体海域,随时接收相关岸台、岸站播发的气象预报、区域航行通告、沿海航行警告等海上安全信息。

        1.6 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每天自测一次,每周与附近台试验和测试一 次MF/HF DSC呼叫,包括与收发设备和应急电源连控的试验,并将试验和测试情况记入无线电通信日志,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报告所属公司通导主管部门。

        1.7 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每天在本船两部VHF DSC之间进行VHF DSC CH70测试呼叫,并将试验和测试情况记入VHF无线电话使用登记薄。

        1.8 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每月至少试验一次救生艇筏双向无线电话设备并检查电池使用情况(备用电池不能拆封);每三个月至少试验一次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并将试验和测试情况记入无线电通信日志。

        1.9 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每月至少试验一次搜救雷达应答器,并由二副将试验情况作好记录。

        1.10 根据船舶航行海域、地理位置和海岸电台开放的业务情况,将DSC常规扫描接收机预置在目的港和船籍港海岸电台数字选择性呼叫的相关频率上保持不间断守听(如果开通DSC业务的话)。

    1.11 航行中每天收听对时信号一次,并校准驾驶台天文钟和电台时钟。

    1.12 按时抄收或处理中散公司和所属公司播发的远洋通电及盲发电报,如有遗漏应及时补漏。船台收妥盲发给本船的电报后,应根据通信情况尽快给予收妥确认。

    1.13 按规定做好蓄电瓶充放电及保养工作;定期检查维护各种收发天线,并按计划进行通导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2. 船舶锚泊的值班要求

        2.1 船舶在等潮水、引水、泊位、港界线外锚地或因故在海上漂泊期间,按航行值班规定执行。

        2.2 船舶锚泊期间,保持VHF DSC CH70频道值守机开机值守;还要根据当地港口有关当局的规定,在甚高频无线电话相应的频道上值守,值班驾驶员应随时注意守听有关通告和通话表。

        2.3保持NAVTEX接收机常开,随时接收相关岸台播发的气象预报、区域航行通告、沿海航行警告等海上安全信息。每天至少接收一次有关岸台播发的气象报告或气象传真图、航行警告、冰况报告等海上安全信息。必要的情况下,开启EGC接收机接收MSI信息。

        2.4 按时收听或处理中远集团播发的远洋通电及盲发电报,如有遗漏应设法补充。

         2.5 靠泊期间要遵守各港口当局有关港界线内使用发射机的规定,除卫通船站可常开外,应关闭GMDSS组合电台设备的电源,防止无关人员乱操作GMDSS设备,造成误报警。如需启用发信机时,必须报告船长,并征得当地有关当局同意后才能开机。

        2.6 装卸货物时,应注意室外天线是否阻碍并及时处理。凡正在装卸燃点较低和挥发性较强易燃气体货物及其它危险品货物时,禁止调试一切发射设备。

        2.7 开航前校准驾驶台天文钟和电台时钟,按规定做好所有通导设备的航前安全检查测试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

        2.8 及时处理有关业务,如填报各种报表,通信资费帐单、物料申请和封存各种报底报稿,并做好有关通信业务资料(含无线电信号书)的改正工作。

        2.9 做好蓄电瓶、各种收发天线、应急通信设备以及其它通信导航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若有岸修设备事宜,应及时联系,尽早解决。

        2.10 二副需离船时,应安排好有关工作并向船舶领导请假同意后方可离船。

        3. 船舶电台遇下列情况,应保持连续值守,不受工作时间限制。

        3.1 与本台有关或发生在本台附近的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尚未处理完毕时。

        3.2 正与有关电台进行通信或有急电待发、待收时。

    3.3 当执行特殊任务,航行特殊海区,船舶因故在海上抛锚、漂泊、待命、遇台风等,应按上级布置或船舶领导要求进行值守。
  • 把定 (2008-4-12 20:49:15)

    第六章  通信联络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 船舶电台呼号、电传识别码、数字选择性呼叫识别码、INMARSAT系统卫通船站识别等各种设备识别码的使用,必须是经由我国或国外有关主管部门核配的呼号或识别,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及冒用它船识别标识。

    2. 船舶电台不管使用什么设备进行通信联络,必须由船舶领导同意并签发,否则不能受理。

    3. 船员、旅客私人电报只能以国内公众船舶电报和国际公众船舶电报拍发,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船员、旅客私人无线电话可根据海岸电台开放的业务在VHF和MF/HF频段进行。

    4. 在不违反有关通信规定并保证不延误通信的前提下,应本着节约通信费用的原则,合理选择通信方式和通信路由。

    4.1 与国内用户联络时要优先使用国内岸台岸站,并尽可能选用合理的通信方式。

    4.2 与国内用户联络或必须经国外岸台岸站转叫国内用户时,应先了解该台站的海岸费及路线费,选择费率较低的岸台或者岸站转发。

    5. 不得干扰它台的通信。

    第二节  数字选择性呼叫一般规定

    1. 数字选择性呼叫应使用ITU划分给海上DSC呼叫用的频率。一般情况下,船台应首先在海岸电台开放的国内DSC频率上呼叫。在海岸电台的国内DSC频率上呼叫无效时,才可在该海岸电台开放的国际DSC频率上呼叫。

    2. 船台应服从并使用岸台所建议的工作频率。如岸台对DSC未予以确认,船台应至少相隔5分钟后再重新发送呼叫。如果呼叫仍未成功,应至少相隔15分钟后才可重复DSC呼叫。而在VHF波段,如果首次呼叫无效,间隔5秒钟即可重复。

    3. 当船台收到岸台的DSC呼叫时,船台立即以人工方式或自动方式在所接收的DSC呼叫频道上予以收妥确认。人工收妥确认应在MF/HF波段接收到一个DSC呼叫5秒钟后,4.5分钟内给予收妥确认;自动收妥确认应在3s内发射。否则船台应在所接收到呼叫的频道上发送一个DSC呼叫作为对收到呼叫的应答。在VHF波段收妥确认应更快地进行。

    一般情况下两台间的DSC呼叫,收妥确认自动进行,但一些台也采用人工的方式给予DSC收妥确认。如果在几个DSC呼叫频率上收到同一呼叫时,则要根据船舶的地理位置,在DSC收妥确认中标明最合适的后续工作频率。然后双方转到约定的工作频率上进行后续无线电话或无线电传通信。

    4. 如果船台不能使用岸台所建议的工作频率,船台应发送一个新的呼叫,表示不能遵守,并提议使用另一个工作频率。

    5. 每天自测一次DSC终端设备。可能的情况下,每周与海岸电台进行DSC呼叫试验一次。如果航行的海区不能与海岸电台进行DSC呼叫试验时,一旦进入能用DSC呼叫海岸电台的海区,应立即向海岸电台进行DSC呼叫试验。能证明设备正常工作的呼叫和测试,应做好记录,以备PSC检查。通常情况下,应避免在DSC的遇险安全呼叫频率2187.5KHZ上进行DSC呼叫试验。但当认为有必要在2187.5KHZ上进行呼叫试验时,要确保不能干扰遇险安全呼叫。

    第三节 无线电话通信一般规定

    1. 在MF 2182KHz、VHF CH16(156.8MHz)及其它各频段的无线电话遇险、紧急、安全通信专用频率上的一切发送应保持在最低限度。在VHF CH16频道(156.8MHz)上不得超过一分钟。在这些频率上,除遇险通信外其它发送应先守听,以确信没有正在进行的遇险通信后再呼叫。如果本台的发射干扰其它正在进行中的通信,一经指出,应立即停止发射。

    2. 通话时要简短扼要,注意保密,严禁闲聊和交谈与工作无关的事。对不遵守规定的人员要进行严肃批评;对屡教不改或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3. 单边带无线电话通信联络的几点规定:

    3.1 船台用单边带无线电话呼叫海岸电台时应使用ITU核定的频率(无线电规则附录16A所列的单边带无线电话成对的工作频率)。海岸电台开放的单边带无线电话工作频率可在无线电信号书第一卷海岸电台表中查找。根据实际情况,船台也可以使用数字选择性呼叫或者其它工作方式呼叫岸台,约定好通信方式和通信频率后,再移至岸台的无线电话工作频率上发送。

    3.2 进行船到船单边带无线电话通信时,也应使用核定的频率(无线电规则附录16B中所规定的工作频率)。不要随意使用海上频段以外的频率,更不能对它台通信造成干扰。

    3.3 当船舶及船舶人员遇危急情况或遇有与船舶安全生产有关的重大事件时,DSC遇险报警后,应首选单边带无线电话通信方式进行通信。只有在遇险船舶认为使用无线电传方式有利于遇险通信时,方可选择无线电传工作方式。

    3.4 经岸台转接单边带无线电话时,沟通后要主动告知岸台本船船名、国籍、呼号、预通信的用户电话号码、付费帐号及船位等资料,通话结束后要主动向岸台索要计费标准和计费时间。国际公众船舶电话和国内公众船舶电话通信结束后,还应按照规定填写帐单。

    3.5 双方通话完毕,国内电话可用“无事,再见”。国际电话使用“OUT”(如语言困难可用VA,读作VICTOR ALFA)表示结束。应将通话要点记入无线电通信日志,并由船舶领导加签。

    4. 甚高频无线电话通信联络的几点规定:

    4.1 船舶在航行中必须保持在VHF CH16频道的连续24小时守听;船舶在港口停泊或者锚泊期间应按照当地岸台要求除在VHF CH16频道上保持守听外,还可以在港口作业频道上或船舶动态业务频道上保持守听。或者使用VHF的双值守功能,或者根据岸台沟通方式在VHF CH70频道上进行值守。

    4.2 除船舶领导、值班驾驶员及维修检测设备需要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

    4.3 船舶航行于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时,应使用VHF CH06频道(156.30MHz),作为船舶间导航、避让等必要的通信工具,以辅助声号和雷达观测的不足。

    4.3.1 当船舶为导航、避让而进行通信时,应先在VHF CH16(156.80MHz)沟通,然后改至VHF CH06(156.30MHz)进行通话。

    4.3.2 船舶进出港口,互相对过,横交或追越时,应在VHF CH06(156.30MHz)频道上播发和交换船位、航向、航速及双方操作意图

    4.3.3 防台期间,船舶在港湾锚地避风抗台,雾季航行,锚地抛锚等都应保持在VHF CH06频道的守听。

    4.3.4 通话简明扼要,在VHF CH06频道上只允许讲与航行避让和导航有关的用语,严禁进行其他内容的通话,如发现有违反者应予以劝阻,并将其内容记入电台工作日志,并及时上报。

    4.4  船舶间在近距离通话时,应使用小功率发送,减少干扰。

    4.5  航行和锚泊在外国水域的船舶,除要加强对VHF CH16和VHF CH06频道的值守外,还应按照该国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值守。

    4.6  使用人员应将每次通话内容,包括有关导航、避让或防台商定的要点及时间、地点、对方船名等记录在“VHF使用登记簿”内,具备条件的应进行录音,以备考查。

    5. 国内电话一般使用汉语,国际电话一般使用英语,但也可以使用岸台或受话人认可的其他语言。当认为有必要时可使用国际《读音字母与数字代码表》读某些词语、难字、业务缩写、数字。

    6. 如果呼叫三次,每次间隔两分钟,被呼叫台没有回答, 呼叫电台则应停止呼叫三分钟,随后再进行呼叫。如果被呼叫电台仍没有回答,则应停止呼叫,检查呼叫不通的原因。有关呼叫间歇的规定, 不适用于进行遇险、紧急或安全通信的电台。

    7.船舶电台进行发射测试时,一般不得超过10秒钟。在测试信号发射中, 应包括发射电台的呼号或其它识别。当此发射可能会干扰邻近海岸电台的工作时, 在发送这种信号之前, 船舶电台应事先征得海岸电台的同意。

    8. 无线电话测试信号的发送应保持在最低程度, 特别是在遇险和安全频率上进行无线电话测试时,更要注意不要干扰遇险和安全通信。

    第四节  无线电传通信一般规定

    1. 船台进行船到岸、船到船无线电传(也称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通信时,应使用ITU划分给海上的无线电传频率(详见无线电规则附录18、附录32、附录33及其有关说明。海岸电台开放的无线电传工作频率可在无线电信号书第一卷中海岸电台的业务中查找。

    2. 除遇危急和重要的航行安全情况外,不得在各频段窄带直接印字电报遇险紧急安全通信的专用频率上进行发射。

    3. 从船台经某一岸台进行窄带直接印字电报通信时,应注意守听此岸台的通报表,以免漏报。岸台的无线电传通报表一般采用电传的FEC方式播发,也可能在电报或电话通报表中标明。

    4. 船台初次经由某一岸台给用户发电传时,应告知岸台操作员船舶国籍、呼号、选呼号、帐务结算机构帐号等资料,然后再使用直接通信指令(DIRTLX)自动接入到陆上电传通信网络。

    5. 根据海岸电台开放业务的具体情况,船台也可以使用数字选择性呼叫或者其它工作方式呼叫岸台,约定好通信方式和通信频率后,再移至岸台的无线电传工作频率上通信。

    6. 船舶电台要呼叫海岸电台时,应将电文准备好,选择合适的海岸电台,一般选择与之通信的陆上用户所在国的海岸电台,并根据信号质量确定一对海岸电台开放的最佳电传工作频率,当岸台在该频道发空闲信号时发起呼叫。

    7.避免干扰正在进行的通信。

    第五节 海事卫星通信一般规定

    1. 船舶利用海事卫星通信系统与国内外用户联络,须按经转岸站的通信程序进行。

    2. INMARSAT-A站、B站应对准静止卫星。除特殊情况或正在频道上工作外,卫通船站应保持守听在TDM载波公共频道。INMARSAT-C站应入网登记(LOG IN),并保持常开状态;关机时应先退网(LOG OUT),再关机。

    3. 为严格控制通信费用的支出,原则上只有当船舶及船上人员遇到危急情况或遇有与船舶安全生产有关的重大事件时,方可使用卫通电话进行通信。一般通信要使用AMOS通信并尽量要避开高峰时间。

    4. 进行卫通电话通信要简短扼要,通话结束后要将通信情况摘要记入无线电通信日志,并由船舶领导加签。
  • 把定 (2008-4-12 20:50:36)

    第七章  常规通信操作程序

    第一节  概述

    1. 常规通信是指船舶在正常状态下,进行船台与岸台(站)、岸台(站)与船台、船台经岸台(站)与用户之间的水上无线电传、电话、海事卫星的通信。不包括遇险、紧急、安全通信。

    2. 常规通信操作是指各种通信形式的操作准备、信息传递及处理的有关操作。

    3. 常规通信操作程序主要是指常规通信中的一般操作程序和步骤,而不是指有关岸台(站)的特殊通信的操作程序;也不是指某种船台设备的某种特殊功能。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确保通信畅通无误。

    4. 各种形式的常规通信,必须使用核定的呼叫频率和工作频率,使用规定的发射类别,按具体的操作程序进行。

    5. GMDSS设备的管理和操作应持有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GMDSS适当证书的人员负责。

    6. 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的程序和要求,按本细则第八章规定进行。

    第二节   通    电

    1. 通电:海岸电台对国内某一部门所属的船舶和海岸电台进行定时集体呼叫并播发通告性无线电报、无线电传的方法称为通电。通电一般是由某一指定海岸电台使用专用通信频道在特定时间播发。有些国外海岸电台临时播发的通电一般安排到通报表后进行,主要就海岸电台通信的临时变动进行广播通知。

    我国交通部门将通电分为远洋、沿海、长江和地方交通的通电。中散船舶要按时抄收远洋通电,进长江的船舶还要抄收长江通电。我国海岸电台播发通电的方式分别使用无线电传的通播方式(FEC方式)、莫尔斯报方式,或者是无线电话方式。

    2. 远洋通电播发程序

    2.1 上海海岸电台(XSG)负责定时播发远洋通电,每天三次,每次两遍,每份通电连续播发两天。

    2.2 远洋通电代号规定如下:

    中远集团总公司   BOA

    中远集运公司     BOG

    中远散运公司     BOV

    广远公司         BOQ

    青远公司         BOT

    大远公司         BOZ

    远洋通电流水号数分别对象按年度以两位数编列,加在相关的通电代号之后。如BOA33,即表示中远集团总公司第33号通电,流水号超过两位数时舍去百位数。

    2.3  呼叫格式

    在规定的播发远洋通电时间内,无论有无通电,均提前出呼三分钟,并报最后通电号数,格式如下:

    CP CP CP DE XSG XSG XSG MSG TO XXX XXX (XXX为通电代号)……LS NR xxxx(xxxx为最后通电号数)…AS(重复三分钟)-…-然后按后到先发的顺序逐份播发。

    无通电时:CP CP CP DE XSG XSG XSG NIL LS NR xxxx(xxxx为最后通电号数)… .-.-.(重复三分钟) DE XSG SK。

    2.4  各中散船舶必须按时收听远洋通电。收妥后不需要给收妥通知,如未抄妥,可要求上海、广州或者天津海岸电台重复。

    2.5  摩尔斯报取消后,今后一般用无线电传的FEC方式广播,注意接收。

    第三节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1. 一般为了商业目的,船舶电台或者海岸电台为建立无线电话或者无线电传通信链路而进行的DSC呼叫,称为DSC日常呼叫,有时也称常规呼叫或普通呼叫。

    2.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是GMDSS系统采用的一种新的通信沟通方式。船舶电台可以使用DSC呼叫方式,与海岸电台或者其它船舶电台建立无线电话或者无线电传通信链路。

    如果海岸电台开放DSC日常呼叫,一般就能实现无线电话和无线电传的自动连接,甚至海岸电台还能实现最佳工作频率的监测和分配。

    2.1 当海岸电台开放VHF DSC常规呼叫业务时,船舶可以在VHF CH70频道用DSC方式呼叫海岸电台建立无线电话通信链路,甚至能够和陆上电话网络用户建立联系。

    2.2 当海岸电台开放MF/HF DSC常规业务时,船舶可以使用MF或者HF的DSC频道用DSC方式呼叫海岸电台建立无线电话通信链路,或者无线电传通信链路,甚至能够和陆上电话或者电传网络用户建立联系。

    2.3 在VHF波段,船舶可以在VHF CH70频道用DSC方式呼叫其它船舶,自动建立无线电话通信链路。

    2.4 在MF或者HF波段,船舶可以使用MF或者HF的DSC频道用DSC方式呼叫其它船舶,建立无线电话通信链路或者无线电传通信链路。

    3. DSC频率

    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规定了34个DSC呼叫的专用“国际频道”(INTERNATIONAL CHANNEL),中频(MF)分为两个波段,高频(HF)分为八个波段;在甚高频(VHF)段只有一个DSC频道(VHF CH70)。当海岸电台开放DSC业务时,除分配值守“国际频道”外,还分配在“国内频道”(NATIONAL CHANNEL)上值守。海岸电台开放的DSC呼叫方式详情,可查阅英国海军出版的无线电信号书。CCIR规定的34个“国际频道”(INTERNATIONAL CHANNEL)如下:

    DSC国际频道

    频  段
    用   途
    船台发送

    频率KHZ
    岸台发送

    频率KHZ

    MF I
    国际呼叫
    458.5
    455.5

    MF II 遇险与安全呼叫

    船舶间呼叫

    国际呼叫
    2187.5

    2177.0

    2189.5
    2187.5

    ------

    2177.0

    HF 4MHZ
    遇险与安全呼叫

    国际呼叫
    4207.5

    4208.0

    4208.5

    4209.0
    4207.5

    4219.5

    4220.0

    4220.5

    HF 6MHZ
    遇险与安全呼叫

    国际呼叫
    6312.0

    6312.5

    6313.0

    6313.5
    6312.0

    6331.0

    6331.5

    6332.0

    HF 8MHZ
    遇险与安全呼叫

    国际呼叫
    8414.5

    8415.0

    8415.5

    8416.0
    8414.5

    8436.5

    8437.0

    8437.5

    HF 12MHZ
    遇险与安全呼叫

    国际呼叫
    12577.0

    12577.5

    12578.0

    12578.5
    12577.0

    12657.0

    12657.5

    12658.0

    HF 16MHZ
    遇险与安全呼叫

    国际呼叫
    16804.5

    16805.0

    16805.5

    16806.5
    16804.5

    16903.0

    16903.5

    16904.0

    HF 18MHZ
    国际呼叫
    18898.5

    18899.0

    18899.5
    19703.5

    19704.0

    19704.5

    HF 22MHZ
    国际呼叫
    22374.5

    22375.0

    22375.5
    22444.0

    22444.5

    22445.0

    HF 25MHZ
    国际呼叫
    25208.5

    25209.0

    25209.5
    26121.0

    26121.5

    26122.0

    VHF
    遇险与安全呼叫

    国际呼叫
    CH70
    CH70
  • 把定 (2008-4-12 20:52:11)

    上述国际频率中,其中7对是遇险安全频率,它们分别是:

    MF 2187.5KHZ;

    HF 8414.5KHZ 4207.5KHZ 6312KHZ 12577KHZ 16804.5KHZ

    VHF  CH70(156.525MHZ)

    其中MF 2187.5KHZ、HF 8414.5KHZ和VHF CH70(156.525MHZ)三个DSC遇险安全呼叫频率是必须要强制值守的,另外再按规定扫描值守某一其它的DSC遇险安全呼叫频率,这是对DSC扫描值守机的最低要求。现在厂家生产的DSC扫描接收机,一般能对中高频6个DSC遇险安全呼叫频率全部值守,然后再根据航线的具体情况和任务,临时设置一个或者几个岸台DSC国际频道和国内频道进行扫描值守,以随时响应有关海岸电台的DSC呼叫,建立通信链路。

    4. DSC呼叫序列

    DSC常规呼叫序列格式一般有如下内容:

    点阵
    定相序列
    呼叫类型
    地址
    优先等级
    自识别码
    遥指令1
    遥指令2
    后续通信频率
    序列结束
    校验



    上表内容说明如下:

    点阵:由0和1交替组成的序列。它的作用是作为呼叫序列的起始标志;作为扫描接收机对DSC呼叫的识别。当扫描接收机在某频率上检测出该0和1组成的序列时,就停止扫描,并在该频率上进行信息接收;作为整个序列的起始码位同步。点阵信号在呼叫时,自动加入到呼叫序列中。不同的呼叫序列,加入的点信号的持续时间不同。

    定相序列:正确地区分后面各个时间段,获得正确的帧同步(字节同步),减少码位不同步造成的同步损失。定相序列信号在呼叫时,自动加入到呼叫序列中。

    呼叫类型(FORMAT):表示要进行何种形式的呼叫,此项内容在呼叫前可人工进行选择。其呼叫类型包括:

    单台呼叫:呼叫某一电台,其英文识别,“INDIVIDUAL”或“SELECTIVE”表示。

         群呼: 呼叫某一船队,其英文识别为“GROUP CALL”。

    海区呼叫:呼叫某一特定海区的船舶,其英文识别,“GEOGRAPHICAL AREA CALL”或“AREA CALL”表示。

    所有船呼叫:对所有的船舶进行呼叫,其英文识别为“ALL SHIP CALL”。

    遇险呼叫:对所有船舶进行遇险呼叫,其英文识别为“DISTRESS  CALL”。  

    直拨电话呼叫:利用DSC建立无线电话通信链路,其英文识别用“AT/SA SERVICE CALL”或者“DIRECT DIAL”表示。

        地址(PARTY-ID):被呼叫电台的识别码,是一个9位十进制数的识别。船舶电台开头的三位十进制数字简称MID,是Maritime Identification  Digits的字头。一般是每个国家指配一特定的三位数的MID。例如:中国为412,413;日本为431;美国为336;加拿大为316;意大利为247;英国为232;法国为227;波兰为216。

    指配海上电台识别码有如下规律:

    船舶电台为:MIDXXXXXX   (9位)

    海岸电台为:00MIDXXXX   (9位)

        船队群呼为:0MIDXXXXX   (9位)

    其中X可为任意的一位十进制数。

    优先等级(CATEGORY):优先级别依此划分为“DISTRESS”(遇险)、“URGENCY”(紧急)、“SAFETY”(安全)、“SHIP`S BUSINESS”(船舶业务)和“ROUTINE”(普通)共5类,遇险类呼叫级别最高。

    自识别码(SELF-ID):本机的识别码,是一个9位十进制数的识别,呼叫时自动加入到呼叫序列中。

    第一遥指令(TELECOMMAND1):是无线指令,有时也称为电文1,主要约定后续通信方式等。在此项中常见的无线指令有:

    J3E TEL---预约单边带无线电话通信。

             ARQ----预约无线电传自动请求重复方式通信。

             FEC----预约无线电传前向纠错方式通信。

             DISTRESS ACK----DSC 遇险收妥确认。

             DISTRESS RELAY---DSC遇险转发。

    第二遥指令(TELECOMMAND2):也是无线指令,有时也称为电文2,一般是对第一遥指令的补充。在此项中常见的无线指令有:CONGESTION---拥挤;BUSY---正忙;QUEUE---正在排队;STN BARRED---电台禁用;NO-OPR TEMPRLY---操作员暂时不在。

    后续工作频率(WORK T/R):约定后续通信频率。和海岸电台通信时,此项也可不标明;如果要标明,也应事先收听确认信号质量良好的通信频道;在海上的DSC呼叫中,不论是发方还是收方,第一个频率为本台要用的发射频率。

    序列结束符(EOS):DSC呼叫序列的最后一项。在此项中常见的可供选择的菜单项有:

         ACK RQ---是ACKNOWLEDGEMENT REQUESTED的缩写,标明要求对方自动或者人工的发回一个DSC收妥确认通知;

        ACK BQ---是对ACK RQ的回执。当对“ACK RQ”呼叫应答时,设备自动选择此项,也可人工选择此项。

    差错校验符(Error Check Character):呼叫时自动加入到呼叫序列中。用于对整个呼叫

    序列各字节信息位的垂直校验,并采用偶数校验。序列中的定相序列不参与垂直校验。

    5. 船岸无线通信链路的建立

    5.1  船到岸方向采用DSC建立无线通信链路程序

    船舶电台在适当的海岸电台开放的DSC频率上呼叫海岸电台。海岸电台接收到后,自动或者人工发回DSC收妥确认,根据约定的工作方式分配一工作频道。船舶电台接收到此DSC收妥确认,组合电台转到约定工作方式,并将收发频率设置为海岸电台指定的工作频率。还可以在工作频率上向海岸电台发送一个TEST DSC;海岸电台在工作频率上接收此TEST DSC,并测试此频道上信号的质量。如果此频道上监测结果表明信号质量不好,海岸电台自动或者人工再分配一工作频道,重复上述程序,直到确定一信号质量较好的工作频道为止,见下图。如果船台不能在岸台指配的后续工作频率上工作,可另发一个DSC呼叫。

    注意:有的DSC设备可能没有监测频道质量的功能。






      船舶电台                         海岸电台

    在岸台DSC频率上呼叫

                                     

          收妥确认分配工作频道



    在工作频率上发送TEST DSC



           信号不好再分配另一工作频道

                                        

                  在工作频率上发送TEST DSC



    该频道质量佳,双方进行通信



    船舶电台用DSC呼叫海岸电台建立无线通信链路程序



    以上介绍的DSC呼叫自动连接呼叫程序,有的海岸电台已经开通此项业务。但很多情况下,可能使用人工控制方式进行频道分配。到底采用什么操作程序,主要看海岸电台的设备配备情况和业务开放情况。

    5.2  岸到船方向采用DSC方式建立无线通信链路程序

    当海岸电台开放了DSC自动链接业务时,不仅船舶电台能自动和海岸电台建立无线链路,而且海岸电台也可主动用DSC方式出呼船舶电台,自动建立无线通信链路。要实现这种链接方式,船舶电台必须事先通知海岸电台DSC值守的频率,本船的船位,并对组合电台做好有关设置。

    海岸电台根据船岸间的通信距离,选择一个合适的频率(船舶电台正在扫描值守的DSC频率)呼叫船舶电台。船舶电台接收到后,自动或者人工发回DSC收妥确认,然后自动或者人工转到约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频道上进行通信,见下图。






    海岸电台                            船舶电台

    在船台值守的DSC频率上呼叫

                  DSC收妥确认



    在约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频率上通信



    岸到船方向采用DSC方式建立无线通信链路程序



    5.3  船岸DSC呼叫操作步骤

    在实际通信过程中,利用DSC呼叫时的操作步骤如下:

    I.  将组合电台收、发天线设置好;

    II. 将组合电台工作种类设置为F1B方式;选择合适的DSC呼叫频率,调谐发射机。

    III. 根据设备的操作程序,编辑DSC电文:

    (1) 呼叫类型:一般是单台呼叫;

    (2) 被呼台号码:9位MMSI数字码;

    (3)优先等级:ROUTINE(日常)或者SHIP BUSINESS(船舶业务);

    (4) 随后通信方式:无线电话或者无线电传;

    (5) 约定后续通信频率:如果是呼叫船舶电台,应约定后续通信用的工作频率;如果是呼叫海岸电台,可不建议通信频道,海岸电台将在DSC收妥确认中指定一个空闲的工作频道;

    VI. 发送DSC呼叫。
  • 把定 (2008-4-12 20:53:15)

    对一个单台的DSC呼叫,在DSC呼叫序列的最后一般选择“RQ”标志。接收台收到后,将人工或者自动发回一个带“BQ”的DSC收妥序列,然后收发双方人工或者自动地转到约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频率上进行通信。

    6.  DSC日常呼叫的值守

    6.1 对DSC遇险安全呼叫的值守,船舶按GMDSS设备配备要求安装了DSC遇险安全频率专用值守机强制性值守。

    6.2 对DSC日常呼叫的值守则是非强制性的。一些公司生产的DSC接收机具有扫描值守DSC日常呼叫频率的功能。如果海岸电台开放了DSC日常呼叫业务,可对接收机进行适当的设置,连续值守海岸电台的DSC频率,就可随时响应海岸电台的DSC呼叫,与海岸电台或者经由海岸电台与陆上用户自动建立无线电通信链路。

    6.3 在设置扫描值守海岸电台的DSC呼叫频率时,应考虑船舶与海岸电台的距离和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选择合适的DSC频率值守。船舶在接收到本台的DSC呼叫时,将会有声光提示,接收到的电文也能存储、调看和打印。

    第四节   无线电话通信

    1.  水上无线电话是指在MF、HF、VHF水上专用频带进行的船舶电台间、船舶电台与海岸电台(或者专用陆上无线电话台)间、以及船舶电台经海岸电台和陆上电话通信网络用户间的无线电话通信。

    无线电话是海上广泛采用的一种通信方式,不论船舶航行在什么海区都能使用船舶无线电话设备实现船与船、船与岸、或者船舶电台经海岸电台与陆上电话网络中用户的通信。

    2.  水上无线电话种类

    2.1 国内公众船舶无线电话:我国船舶经我国岸台和邮电部门国内电话网与国内用户进行的无线电话通信。

    2.2 国际公众船舶无线电话:船舶电台经外国船岸电台与国内外用户间进行的无线电话通信。

    2.3  航务无线电话:交通系统各单位的船舶电台与江、海岸无线电话台或专用电话台间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调度指挥和运输生产进行的无线电话通信。

    2.4  普通船舶无线电话:船舶电台与陆上航运单位VHF电台关于港口调度、船舶动态、窄水道安全等而进行的无线电话通信。

    3. 水上无线电话工作频段

    目前海上无线电话工作在MF、HF和VHF频段

    MF(中频)    1605-4000KHZ

    HF(高频)     4-27.5MHZ

    VHF(甚高频)    156-174MHZ

    在HF波段内海上无线电通信工作频段是4MHZ、6MHZ、8MHZ、12MHZ、16MHZ、18MHZ、22MHZ、25MHZ。

    在各频段内ITU还具体划分了海上无线电话工作频道,以及工作频道对应的工作频率。海岸电台开放的无线电话频道详情,以及ITU分配给海上无线电话工作频率、工作频道的详情可在无线电信号书第一卷(LIST OF RADIO SIGNALES VOLUME )查找。

    4. 无线电话发射类型(调制类型)和使用语言

    4.1  MF/HF(中/高频)无线电话使用单边带上边带通信,类型是J3E;一些时候也使用带部分载波的单边带无线电话通信,或者是带全载波的单边带无线电话通信,其发射类型分别是R3E和H3E。

    4.2 VHF(甚高频)无线电话使用发射类别G3E。

    4.3 国内电话一般使用汉语;国际电话一般使用英语;但也可以使用岸台或受话人认可的其他语言。当讲某些词语、难字、业务缩写、数字等遇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国际(读音字母与数字代码表)。

    5. VHF(甚高频)无线电话通信

    使在VHF波段可进行近距离无线电话通信,通信距离20海里。在该波段共有57个可用频道,其中单工频道为06、08-17、67-74,其余为双工频道。

    船船间无线电话通信要使用VHF单工频道。船岸无线电话通信即可使用VHF单工频道,也可使用VHF双工频道。

    5.1  VHF CH16频道

    VHF CH16频道(156.8MHz)是国际无线电话遇险与安全通信频道,同时也是日常无线电话呼叫频道。除在船舶遇险的情况下,作为VHF波段无线电话遇险通信专用频道外,还作为日常情况下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之间的呼叫与回答。通常海岸电台在VHF CH16安排24小时值守和工作。船舶可在此频道上呼叫海岸电台,海岸电台响应船舶呼叫并分配一VHF工作频道,然后船岸转到分配的工作频道上进行通信。有的海岸电台还开放和陆上电话网人工连接业务,船舶呼叫海岸电台并告诉陆上用户电话号码,海岸电台操作员分配一VHF工作频道,并拨叫陆上电话用户。

    海岸电台通常在VHF CH16频道播发通话表,或者在此频道播发引语后,然后到另一个频道上发送海上重要信息。船舶电台在海上航行时,应保持24小时值守。船舶可在此频道上互相呼叫,并约定一VHF工作频道,然后两船转到约定的工作频道上进行通信。

    对VHF CH16频道的一般规定:

    (1)为便于接收遇险呼叫和遇险通信,在 VHF的16频道上所有发射应保持到最低程度,并且呼叫不得超过 1 分钟。船舶电台的VHF发信机的载波功率一般为25W,可能的情况下,可降低发射功率。

    (2)在进行非遇险类呼叫之前,电台应在16频道上守听一会儿,当确知没有其它电台正在此频道上进行遇险通信时,才可进行呼叫。

    5.2  一些海岸电台直接值守在某一VHF工作频道上,船舶可直接在该频道上和海岸电台进行无线电话通信,或者经海岸电台和陆上用户进行通信。详情可在无线电信号书和有关的海岸电台业务中查找,也向当地船舶代理索取有关信息。以保证船岸通信的畅通。

    5.3 利用DSC呼叫自动建立无线电话通信链路

    VHF CH70是VHF波段DSC呼叫专用频道,用于遇险安全呼叫以及日常呼叫。船舶和海岸电台在VHF-DSC 70 频道上使用VHF DSC CH70频道值守机保持24小时连续的值守。在VHF CH70频道利用DSC呼叫,船船可自动或者人工方式建立VHF波段内的无线电话通信频道。在A1海区还能够实现船岸VHF无线通信频道的自动或者人工建立,实现无线电话频道和陆上有线电话网的自动链接。

    6.  MF(中频)无线电话通信

    6.1 中频(MF)无线电话通信距离是200海里左右。

    6.2 在A2海区可实现船岸无线电话通信。该频带的2182KHz是无线电话遇险与安全通信频率,也用作非遇险情况下日常无线电话呼叫与应答。当2182KHz被用于遇险通信时,或者通信繁忙区域,2191KHz作为辅助呼叫频率。

    6.3 一些海岸电台平时值守在MF 2182KHZ频率上,船舶可在此频道上呼叫海岸电台,海岸电台响应船舶呼叫并分配一MF工作频率,然后船岸转到工作频率上进行通信。

    6.4 有的海岸电台开放MF DSC常规呼叫业务,船舶能用DSC呼叫方式自动建立无线电话通信线路。

    6.5 一些海岸电台直接值守在MF某一工作频率上,船舶可直接在该频率上和海岸电台进行无线电话通信。   

    6.6 海上无线电话使用单边带通信方式,一律使用上边带,发射类别是J3E。2182KHz无线电话遇险安全频率不仅能使用J3E方式,而且还应能使用H3E方式工作,发射机的输出功率应在60W到400W。

    7.  HF(高频)无线电话通信

    HF(高频)无线电话通信频率范围是4000-27500kHz。在该频段可实现远距离的无线电话通信。

    7.1  无线电话通信的操作步骤

    包括选择合适的岸台,确定最佳工作频率。

    7.2  海岸电台的选择原则,尽量选择离通信目的地近的海岸电台。特殊情况下,才选择某一海岸电台通过国际电话网络与用户通信。

    7.3 海岸电台无线电话的值守与工作

    7.3.1 平时海岸电台在开放的无线电话频率上值守,如果船舶要呼叫海岸电台,可直接在海岸电台值守的频道上,在确知海岸电台没有与其它船舶通信时,方可呼叫该海岸电台。

    7.3.2 海岸电台在通报表或者通话结束后,通告正在守听的频道。

    7.3.3 无线电话繁忙的海岸电台一般用一个频道作为呼叫与回答频道,对船舶呼叫进行管理、排队和分配工作频道。船岸在呼叫频率上建立联系后,转到指定的工作频道进行通信。

    7.3.4 今后可能有更多的海岸电台采用DSC常规频道值守,并自动响应呼叫,自动或者人工建立无线电话通信频道。

    7.4 无线电话通信频率的选择

    7.4.1 高频(HF)各波段通信距离并不相同,应根据所在海区接收某海岸电台无线电信号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通信频率。

    7.4.2 根据无线电波传输的特点,海岸电台白天一般开放较高的频率工作,晚上一般开放较低的频率工作。

    7.4.3 一些较大的海岸电台都会使用定向天线,根据电波传输特性和电台业务量,选择定时定向。

    7.4.3 船舶电台可根据所在海区接收信号质量好坏,确定一最佳工作频道。

    7.4.4 海岸电台开放的SSB无线电话业务所使用的ITU频道号、频率、工作时间以及发播通报表(TRAFFIC LIST)时间和频率,可在无线电信号书第一卷海岸电台开放的无线电话业务中和有关的海岸电台业务中查找。

    8. 无线电话通报表业务

    8.1 通话表(TRAFFIC  LIST)是海岸电台以广播的方式向船舶电台通告本海岸电台有岸到船预约无线电话的船舶识别或者名称。一般按船舶电台的呼号、或其船舶名称、或者其它识别按字母顺序向船舶广播船舶名称或者识别。

    8.2  海岸电台一般将有无线电传、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的船舶一起通播。即可能在无线电传或者无线电报通报表中标明有无线电话(TEL)的船舶识别。

    8.3  通话表一般在规定的时间,在特定的频率上播发。但一些岸台也会在气象报告和航行警告等信息播发完后播发。

    8.4 海岸电台发完通话表后, 立即在接收频率上收听船舶电台呼叫,对呼叫船舶进行排队。如果海岸电台要呼叫船舶到另一频道上工作,一般指明工作频率。海岸电台播发通报表的时间和频率可从无线电信号书第一卷中查找。

    9.       无线电话呼叫与回答

    9.1  国际无线电话呼叫格式:

        ----被呼叫电台的台名或其它识别, 不超过三次;

        ----"THIS IS"字样(或在语言困难时, 使用DE, 读作DELTA ECHO);

        ----呼叫电台的台名或其它识别, 不超过三次。

    若在 VHF 频道上通信情况良好时, 上述呼叫次数可适当减少。例如:

    SHANGHAI RADIO, SHANGHAI RADIO, SHANGHAI RADIO

    THIS IS

    M/V YUQIANG,YUQIANG,YUQIANG CALLING OVER
  • 把定 (2008-4-12 20:54:22)

    9.2  对国际无线电话呼叫进行回答的格式:

        ----呼叫电台的台名或其它识别, 不超过三次;

        ----"THIS IS"字样(或语言困难时, 使用DE, 读作DELTA ECHO);

        ----被呼叫电台的台名或其它识别, 不超过三次。

    例如: M/V YUQIANG, M/V YUQIANG   

           THIS IS

           SHANGHAIRADIO  HAVE YOU SOMETHING FOR ME? OVER

    若在 VHF 频道上通信情况良好时, 上述回答次数可适当减少。

    9.3 国内无线电话呼叫格式:

        ----被呼叫电台的名称, 不超过三次;

        ----"我是......台",不超过三次

        ----"听到没有, 请回答", 一次。

    当船舶电台呼叫在多个频道上的工作的海岸电台时, 应在其呼叫中标明所用的频道识别。当建立起通信联络后, 可以只发送一次电台的台名或其它识别。 若在 VHF 频道上通信情况良好时, 上述呼叫次数可适当减少。

    9.4 对国内无线电话呼叫的回答格式:

        ----呼叫电台的名称, 不超过三次;

        ----"我是....台"(被呼叫电台名称),不超过三次;

        ----"听到了, 有事请讲", 一次。

    若在 VHF 频道上通信情况良好时, 上述回答次数可适当减少。

    9.5 呼叫与回答的一般规定

    9.5.1 海岸电台应根据船舶无线电话的优先等级和呼叫顺序进行排队, 船舶电台要服从海岸电台指挥。

    9.5.2 每次呼叫之前应先进行守听,应确认其呼叫不会干扰正在进行的通信。特别是在VHF CH16频道、MF 2182KHZ上进行一般呼叫时,要确知在该频道上没有遇险安全通信。本台的发射干扰了其它正在进行的通信,一经指出应立即停止发射。

    9.5.3 每次间隔两分钟的呼叫发送三次,被呼叫台仍未回答时,应停止呼叫;该项呼叫间隔三分钟后可以重新呼叫。

    9.5.4 “COLLECT CALL”是在国际公众电话中要求对方(受话人)付费的业务。使用此种业务,要首先征得受话人同意才能接通。

    10. 注意事项

    10.1 在进行无线电话通信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比如检查天线是否连接好,呼叫频率和随后工作的频率是否清楚,设备工作方式、工作类型是否正确,设备是否已经正确调谐等工作,要事先做好以便节省通信时间,迅速建立通信链路,完成通信任务。

    10.2 当海岸电台认为在同一波段上不能有效地完成通信时,海岸电台操作员会根据经验给船舶电台指配一不同波段的工作频率,船舶电台应服从并迅速地将发射频率设置为海岸电台指定的频率,调谐好,主动出呼海岸电台,并询问信号质量如何,然后进行无线电话通信。

    10.3 通话结束注意做好登记,将通信对象、起止时间、使用频率等内容记载清楚。需要录音的通话要进行录音。

    10.4 在准备与用户通话前,应首先考虑到用户所在位置,在实际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与用户当地或所在的岸台直接联系。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再选择其它岸台中转。

    第五节  无线电传通信

    1. 海上无线电传(TELEX)也称为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ARROW BAND DIRECT PRINTING TELEGRAPHY),简称为NBDP。

    2. 海上无线电传通信主要采用两种工作方式,即自动请求重发(ARQ)工作方式和自动进行检纠错(FEC)的工作方式。FEC工作方式又分为广播式的FEC方式(CFEC)和选择性的FEC方式(SFEC)。

    3. 无线电传能实现如下通信功能:

    3.1  常规无线电传通信功能。

    3.1.1 船舶电台与海岸电台间的无线电传方式的通信。

    3.1.2 船舶电台经海岸电台与公司用户间的无线电传通信、E-MAIL通信等。

    3.1.3 船舶电台与船舶电台的无线电传通信。

    3.1.4 海岸电台广播式无线电传通信,例如使用FEC方式播发通报表等。

    3.2   无线电传的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功能。

    4.  无线电传的选呼号和应答码

    4.1  配备有无线电传设备的船舶电台和海岸电台,都指配了用于无线电传呼叫的选择性呼叫号码,简称无线电传选呼号。船舶电台应能响应5位数字和9位数字选择呼叫码。海岸电台应能响应4位数字和9位数字选择呼叫码。

    4.2  无线电传设备使用应答码(ANSWERBACK CODE)进行相互识别。应答码可编写或固化在电传设备中。无线电传应答码一旦申请启用被核准,就不能随意更改。

    4.2.1 海岸电台无线电传应答码由4位或9位的电传识别码,加海岸电台名(或者海岸电台名的缩写,或者海岸电台的莫尔斯呼号)和国家名缩写组成。

    4.2.2 船舶电台的应答码由5位或9位的电传识别码,加船名缩写(或者船舶电台的莫尔斯呼号),后加一个X,其中X标明海上移动电台。

    5. 无线电传设备的基本工作程序

    5.1 ARQ工作方式的工作程序:包括定相程序、相互识别程序、通信程序、重新定相程序和通信结束程序。

    5.2 FEC工作方式的工作程序

    5.2.1  CFEC方式(广播式的CFEC):在工作时,发射台在DX和RX位交替发送作为同步的定相信号,紧接着发送一个回车换行信号,然后发送自己的识别码,再按二重时间分集方式发送电文。在电文发送中,为了保持同步,发射台每发送100个字符,至少要插入4个连续的定相信号。在电文传送中的电文暂停中断期间,发射台分别在DX和RX位发送定相信号。

    5.2.2  SFEC方式(选择性的FEC):这种方式,开始时与CFEC方式一样先发定相信号,不同的是在发完定相信号后,接着发送某个台或某一船队的识别码。

    6. 无线电传通信的操作步骤

    6.1 船台经岸台传送电传到陆上用户的操作步骤。

    6.1.1 按照设备编辑电文的操作程序,编辑电传电文。

    电传电文格式:

    TO:收报人电传号或其它识别(航务挂号或电报局名)

    ATTN:收报人名址

    COPY:分抄的收报人名址(如有必要)

    FM:发报人名址或船舶名称/呼号/选呼号码

    DATE:电报的年月日 时间;电报号

    两空行



    TXT:电文

    SIGN:署名

    空一行

    NNNN/FFFF:电报结束



    6.1.2 选择合适海岸电台,确定最佳工作频率

    海岸电台开放无线电传的选呼码、频率、频道、工作类型(FIB)、工作时间、通信程序、通信指令以及播发通报表的频率和时间等内容都可以在无线电信号书第一卷海岸电台表中查到,选择收报人所在地附近的海岸电台。

    6.1.3 当海岸电台空闲时,用ARQ通信方式呼叫海岸电台。

    呼叫成功后,使用下列指令与岸台进行通信。

    MSG+ ---------可以从岸台取本船的电传

    HLP+ ---------请求发送通信指令

    TEST+ --------请求岸台发送测试信号

    OPR+ ---------请求与操作员对话

    TLXxy+ -------存储转发电传指令,其中:x为国家电传码,y为用户电传码

    DIRTLXxy+ ----直接电传通信指令,其中:x为国家电传码,y为用户电传码

    BRK+ ---------终断无线通信电路

    FREQ+ --------通知对方,本船的守听频率

    MAN+ ---------请求对方进行人工通信

    MED+ ---------请求医药帮助

    OBS+ ---------请求发气象报告

    POS+ ---------发船位报告

    URG+ ---------发送遇险和安全信息

    EMAILn+ ------发送电子邮件信息。n为电子邮件地址(详情可询问海岸电台操作员)

    FAXccxx+ -----发送传真信息

    海岸电台的电传通信程序和接收的指令都在海岸电台的无线电传业务后列出,详情可查无线电信号书第一卷有关海岸电台电传业务栏。

    6.1.4 使用直接电传通信指令经海岸电台和陆上用户建立连接。用户电传应答码和MSG出现后,表明船舶与陆上电传用户线路已接通。相互识别后,调出准备好的电文发给用户。

    6.1.5 发完电文之后,可再进行相互识别,若确知双方无事后,可键入“KKKK”,使岸台拆除与陆地用户的电传线路。岸台拆除和陆上用户的连接线路后,发回计费时间等信息。

    6.1.6 继续与海岸电台通信,如无事可拆除与岸台的无线连接,通信结束。

    6.2  岸到船方向无线电传通信

    6.2.1  当在海岸电台通报表中确知有本船无线电传时,船舶电台可参照6.1所示操作步骤与海岸电台建立无线通信线路,再用MSG+指令将岸台给本船的电传取来,或者是用OPR+指令,让操作员将电传发来船舶。

    6.2.2 岸到船方向自动方式传送无线电传

    海岸电台也可主动出呼船舶电台,将电传传送给船舶电台。但这种情况必须是船舶电台事先要向海岸电台登记船舶电台目前值守的电传频率。

    船舶向岸台登记频率的方法:船舶电台参照6.1所示操作步骤与海岸电台建立无线通信线路,再用FREQ+指令将船舶电台目前值守的电传频率向岸台登记。向岸台登记值守的电传频率应是岸台和船台间的最佳电传通信频率。这样当海岸电台有船舶的电传时,将主动呼叫船舶电台,与船舶电台建立无线通信频道后,再将电传自动传送给船舶。

    6.3  船舶间无线电传通信操作步骤

    6.3.1 船舶间的无线电传通信,需要事先约定并互相告诉本船的电传识别码和值守频率。

    6.3.2 用DSC呼叫方式,与其它船建立无线电传通信频道。

    6.4 广播式电传通信

    海岸电台常用此方式播发通报表。船舶在日常无线电传通信中不经常用到此工作方式,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船舶电台设备的原因,不能与公司联系。这种情况公司会尝试通过海岸电台的电传线路盲发电报给船舶,船舶仅可使用接收机就能接收到公司给本船的电报。这种通信采用SFEC工作方式。船舶电台也要作适当的设置,接收机设置在电传工作方式(F1B),接收频率设置为海岸电台的发射频率上。电传收妥后,应尽快地向公司给予收妥通知。

    7.  注意事项

    7.1 在进行无线电传发射之前,应保证其无线电发射不干扰电台已在进行中的无线电通信。岸台电传频道空闲时,再呼叫海岸电台,否则会干扰海岸电台的工作。

    7.2 当组合电台选用J3E方式进行TELEX通信时,船台发射机的频率要根据所装备的无线电传终端设备的FSK调制信号作相应的设置,即发射频率加上1700HZ(或者加上1500HZ,或者加上1900HZ)。

    7.3 船舶电台在与海岸电台通信前,应先熟悉岸台的无线电传工作程序和能使用的无线电传指令,以便顺利地进行无线电传通信。

    7.4 两台通信选择ARQ方式;一台对多台通信选择FEC方式。   

    7.5 使用自动请求重发(ARQ)方式进行通信时,在电文发送前和发送电文后,应主动的互相交换应答码,以确认电文准确地传送给要传送的用户。

    7.6 通信完成,应尽快结束无线电传通信,拆除无线频道的连接,以免占用岸台通信频道,阻碍其它无线电传用户与岸台通信。

    7.7 无线电传的测试应减低发射功率进行,不要干扰海岸电台的正常通信。无线电传的测试应做好记录,以备PSC检查。
  • 把定 (2008-4-12 20:58:44)

    第八章 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处理程序与原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 当船舶在航行中发生重大危急事故,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和船舶安全,需要立即援救时,必须经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的批准和签署(或口令)后,才可发送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

    2. 当船舶在航行中发生有关船舶人身安全的紧急事项,并要求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和援助,而需在国际遇险安全频率上发送紧急信号和紧急报告时,经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批准后方可发送。

    3. 遇险呼叫较其它一切发送具有绝对的优先权,船台听到这种呼叫应立即终止可能干扰遇险通信的任何发射。除遇险呼叫外,紧急呼叫应比其它一切通信享有优先权。

    4. 船舶在遇险、紧急通信时,在船舶不配备专职无线电人员的情况下,应事先或者临时指定一名普通操作员为遇险通信操作人员。具体负责遇险通信的操作人员,要在有关的遇险安全通信频率上值守,并做好一切遇险通信的准备工作。一旦船长命令,即按规定发出遇险报警,或者紧急呼叫,并进行遇险或紧急通信。

    5. 遇险呼叫应在国际所规定的遇险安全频率上发送,也可在任何可能引起注意的其它频率上发送。为了尽快得到援救,可根据船舶所在地理位置,使用VHF DSC、MF/HF DSC、INMARSAT船站、卫星EPIRB等设备,选择最快最有效的报警手段。

    6. 船长要熟悉和掌握遇险、紧急通信方面的知识。船舶如发生遇险或紧急事态,要按处理遇险、紧急通信的规定和要求处理,并及时正确地指挥遇险、紧急通信。

    7. 船舶二副是遇险报警和遇险或紧急通信的操作者,应熟练地掌握各类GMDSS设备的遇险报警和遇险通信操作程序,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正确地发出遇险报警信息,建立遇险通信无线线路。船舶二副有义务提请船长及时争取有效的通信手段和方法。

    8. 船体恶性倾斜,处于紧急弃船状态,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又不在通信指挥现场时,在这种极端情况下,船舶二副有权据情迅速发出遇险求救信息。

    9. 船长是应急通信的组织领导责任人。可能的情况下,船长亲自处理VHF、SSB、卫通电话,或者授权指定专人代其处理。在遇险、紧急状态中,船长因故不能亲临现场,又无指定其代理人时,由大副代替船长指挥遇险、紧急通信。

    10. 航行或者锚泊在国内、外港口,处于遇险或者紧急状况的船舶,船长和二副应从实际出发,采取一切可能的通信手段,与就近岸台、救助单位、附近船舶建立遇险或者紧急通信;同时也应尽快选择经我国岸台、站(或者合适的其它外国岸台、站)的最佳报、话路直接与国内有关领导机关建立联络,报告情况,听取救助指示。

    11. 航行或者锚泊在国内、外港口的船舶,当发现我国船舶处于遇险或者紧急状况时,或者接收到附近中国船舶拍发的遇险或者紧急信息时,船长和二副有责任选用合适的通信手段,立即出应;同时也应尽快选择经我国岸台、站(或者合适的其它外国岸台、站)的最佳报、话路直接与国内有关领导机关转告现场情况,并保持联络,听取救助指示。

    12.执行第10、11条中的船舶,不能及时与国内岸台、站直接沟通时,应尽可能经有利的附近国外岸台、站用电传、无线电话的最佳电路或用VHF电话经陆地公众网直接向国内有关领导机关报告或转告;或向附近我国驻外领、使馆或代表机构报告。

    13.经国外岸台(站)转至国内有关的船舶遇险或者紧急信息,应注明经转岸台(站)的全称和电传号或其它识别。

    14.船舶电台如遇突发性战争等事件,船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立即启动电台联络;如电台被毁,无法使用大功率发射机或者卫星船站,船舶电台要注意守听上海岸台(XSG)通电后的盲发电报,收到盲发电报后,应设法经陆地或者就近船舶给予收妥通知。

    15.船舶处于遇险或紧急通信状况,电台的值班时间不受平时值班规定的限制,应满足救助的需要,直至遇险或紧急通信结束为止。

    16.船舶发送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必须作详细记录。遇险通信结束后,应将遇险通信的全过程写出书面材料,尽快上报所属公司通导主管部门。

    17.船舶收到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除作详细记录外(有条件时还应录音),应立即报告船长,根据船长指示办理,并在电台加强值守。

    18. 船长、二副、普通操作员应熟悉船舶应急通信报警手段和遇险通信主要方式,根据遇险的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通信报警手段和遇险通信方式,见后面有关内容。

    19. 船舶应急设备的使用操作及弃船时携带责任分工:

    19.1 船长全面负责应急通信的组织领导和指挥,能直接熟练地使用船舶应急设备,包括使用卫通船站、GMDSS组合电台、VHF。

    19.2 二副直接负责卫通船站、GMDSS组合电台等应急设备。特殊情况下,船长临时指定普通操作员负责。

    19.3  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的使用操作直接责任者为二副,弃船时负责携带到救生艇筏上。

    19.4 VHF和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的使用操作直接责任者为三副;弃船时由二副、三副各负责携带一台SART到救生艇筏。

    19.5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TWO WAY VHF),弃船时由船长、大副、三副各负责携带一只。

    20. 要严防正常情况下的遇险误报警。一旦发生遇险误报警应根据误报警的影响范围及时消除影响,立即向船旗国政府主管部门及所在洋区的RCC发出取消误报警报告,同时报船公司主管部门。否则公司将根据误报警产生的后果,追究船舶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 把定 (2008-4-12 21:04:45)

    第二节  遇险报警信号的发送与遇险通信

    1. 船舶的遇险报警手段及其特点

    1.1 VHF DSC CH70频道遇险报警可以直接被附近的船舶收到,而没有报警延迟。如果在A1海区,在该海区的VHF海岸电台也能收到遇险报警,遇险船就能与附近的船舶或者海岸电台迅速地进行遇险通信。

    1.2 在组合电台的MF/HF DSC遇险和安全呼叫频率上的DSC遇险报警,附近的甚至更远一些的船舶和海岸电台都可以收到,并直接进行遇险通信。

    1.3  除在A4海区外,船舶可以用INMARSAT-A站、B站、F站或M站通过INMARSAT卫星向救助协调中心(RCC)电话报警或者电传报警,并能立即与RCC建立电话或者电传遇险通信线路。

    1.4 除在A4海区外,船舶可以用INMARSAT-C站通过INMARSAT卫星、移动地球站(MES)向救助协调中心(RCC)电传报警,并能立即与RCC建立电传遇险通信线路。

    1.5 在任何海区船舶都可以用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通过COSPAS/SARSAT系统卫星向救助协调中心(RCC)进行遇险报警。但是这种报警,船舶不能立即和RCC进行遇险通信联系。

    1.6 总之,DSC方式能实现船到船、船到岸、岸到船遇险报警。使用INMARSAT系统的船上设备只能实现船到岸、岸到船遇险报警。使用COSPAS/SARSAT系统的船上EPIRB设备只能实现船到岸遇险报警。

    2. 遇险报警手段的选择

    2.1 首选DSC方式进行遇险报警。特别是VHF DSC CH70频道的遇险报警,在任何海区都可首先考虑使用,以便迅速获得附近船舶救助。

    2.2 在可能的情况下,可根据其它设备的遇险报警特点,同时选用多种方式报警,由INMARSAT设备发出遇险报警,或者由COSPAS/SARSAT系统的船上EPIRB发出遇险报警。

    2.3 当遇险事件相当突然,来不及进行人工遇险报警时,当船舶沉入水下2-4米时,EPIRB会自动被释放,浮出水面,进行遇险报警。

    2.4 必要的情况下可使用任何可能的方法报警,比如用信号弹、烟火等。

    3.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报警与遇险通信

    3.1 DSC遇险呼叫序列,由下列信息组成:

    点阵
    定相序列
    格式符
    遇险船识 别
    遇险性质
    遇险位置
    遇险时间
    通信方式
    序列结束
    差错校验


    上表内容说明:

    点阵:由0和1交替组成的序列。它的作用是作为呼叫序列的起始标志;当扫描接收机在某频率上检测到该0和1组成的序列时,就停止扫描,并在该频率上进行信息接收;作为整个序列的起始码位同步。点阵信号在呼叫时,自动加入到呼叫序列中,不用人工键入。

    定相序列:正确地区分后面各个时间段,获得正确的帧同步(字节同步),及减少由于码位不同步造成的同步损失。定相序列信号在呼叫时,自动加入到呼叫序列中。

    格式符:格式符是说明呼叫序列的性质。即说明呼叫序列是属于哪一种呼叫序列。(代码112为遇险呼叫;代码116为对所有船呼叫或选择性呼叫;代码120为对某一单台呼叫;代码102为对某一海域的船呼叫;代码114为群呼;代码123为`半自动/自动业务)。

    遇险船识别:用九位十进制数码标示的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

    遇险性质:分为十种。(代码100为火灾、爆炸;代码101为浸水;代码102为碰撞;代码103为搁浅;代码104为倾斜(有倾覆危险);代码105为沉没;代码106为失控或漂泊;代码107为没指明的遇险性质;代码112为EPIRB发射)。

    遇险位置:如果在遇险发射时不能自动或者人工注入遇险船位,DSC设备将自动在遇险位置栏填入十个“9”字。一般DSC设备都与GPS相接,一旦遇险报警,能够自动地将位置加入到呼叫序列中发出。

    遇险时间:如果在遇险发射时不能自动或者人工给定,DSC设备将自动在遇险时间栏填入四个“8”字。一般DSC设备都与GPS相接,一旦遇险报警,能够自动地将位置和时间加入到呼叫序列中发出。

    遇险后续通信方式:一般是无线电话,但当遇险船认为使用无线电传方式便于遇险通信时,可在遇险呼叫时约定后续通信使用无线电传方式。

    序列结束符:呼叫时,自动加入到呼叫序列中。

    差错校验符:呼叫时,自动加入到呼叫序列中。

    3.2  DSC遇险呼叫序列可以人工进行编辑后发出。在遇险事件比较紧急,没有时间编辑DSC遇险呼叫电文时,可以启动遇险报警快捷键,自动生成DSC遇险呼叫序列发出。

    3.3  VHF DSC遇险呼叫要经VHF发射机以G2B方式发出。MF/HF DSC遇险呼叫经组合电台发射机以F1B方式发出。

    3.4  在VHF CH70频道上启动DSC遇险呼叫后,每次连续发送5个DSC遇险呼叫序列,间隔4分钟,等待接收DSC遇险收妥。如果接收不到DSC遇险收妥,再继续重复DSC遇险呼叫序列,见图。

    VHF CH70                             VHF CH70

                        (230+10N)秒                                                  











    VHF DSC遇险呼叫,N是间隔次数

    3.5 在MF/HF组合电台上启动DSC遇险呼叫,有遇险多频呼叫和遇险单频呼叫两种方式。

    3.5.1 当采用遇险单频呼叫时,可设置在某一MF/HF DSC遇险呼叫频率上进行。一般设置在MF DSC遇险安全呼叫频率2187.5KHZ上,或者设置在HF DSC遇险安全呼叫频率8414.5KHZ上进行遇险呼叫。每次在设置的DSC遇险呼叫频率上连续发送5个DSC遇险呼叫序列,间隔4分钟,等待接收DSC遇险收妥。如果接收不到DSC遇险收妥,再继续重复DSC遇险呼叫序列。

        MF 2187.5KHZ          MF 2187.5KHZ  

                (230+10N)秒                                                  



    遇险单频呼叫;N是间隔次数



    3.5.2  当采用遇险多频呼叫时,DSC遇险呼叫首先在MF DSC遇险安全呼叫频率2187.5KHZ上发出5个序列的DSC遇险呼叫,然后间隔4分钟,等待接收DSC遇险收妥。如果接收不到DSC遇险收妥,再转到另一DSC遇险呼叫频率上继续重复DSC遇险呼叫序列,直到收到DSC遇险收妥,见图所示。

    MF 2187.5KHZ        HF 8414.5KHZ         HF 16804.5KHZ

          

           (230+10N)秒                                                  



    HF 12577.0KHZ        HF 6312.0KHZ        HF 4207.5KHZ



              (230+10N)秒                                                  



    遇险单频呼叫;N是间隔次数

    3.6 遇险报警信号发送后未获得回答时,应迅速检查通信设备是否完好,如检查发射机高压是否加上,频率、天线是否使用正确等。如果一切正常,应重发遇险报警信号和遇险报告,直至接收到遇险收妥通知,并与船台或者岸台建立通信。

    3.7 接收到DSC遇险呼叫后的处理程序及遇险通信

    接收到遇险报警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向船长报告,迅速进行处理。

    (IMO规定的VHF、MF、HF、DSC报警响应程序及流程图在无线电信号书第5册中有介绍,并要求将其流程图剪贴在驾驶室内。)

    3.7.1 在VHF CH70频道上收到一个DSC遇险呼叫,应尽可能快地发出DSC遇险收妥,然后转到VHF CH16频道上进行后续遇险通信(VHF CH16频道是VHF波段海上无线电话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转到VHF CH16频道上后,应首先和遇险船联系,确认收到遇险呼叫,通知前去救助和预计抵达的时间等信息。在得到遇险船救助请求后,前去救助。还尽快将遇险船舶情况通知附近海岸电台。

    其它附近船舶当接收到DSC遇险收妥通知后,也主动转到VHF CH16频道保持守听,必要的情况下主动出呼,对遇险船提供帮助。

    3.7.2 在MF 2187.5KHZ上收到一个DSC遇险呼叫,如果是在A2海区,船舶应先让该海区的岸台给予DSC遇险收妥,如果岸台没有及时给予DSC遇险收妥,船舶离遇险船很近,就应给予遇险收妥;如果是在A3海区,船舶接收到DSC遇险呼叫后,当确知离遇险船不远时,应尽可能快地发出DSC遇险收妥,以终止遇险呼叫,转到后续通信方式进行遇险通信。遇险后续通信一般是在中频无线电话遇险安全频率2182KHZ上进行,如果遇险船认为采用无线电传方式,便于遇险通信,也可在无线电传遇险安全通信频率2174.5KHZ上进行。到底使用何种方式要看遇险船DSC遇险呼叫电文中的约定。DSC遇险收妥,一般在DSC遇险呼叫的间隙发出,即在接收DSC遇险呼叫后的1-2.75分钟内进行。转到后续通信频率上后,应首先和遇险船联系,确认收到遇险呼叫,前去救助和预计抵达的时间等信息。

    其它附近船舶保持在遇险船通信的频道上(一般是电话的2182KHz或者是电传的2174.5KHz)保持收听,必要的情况下主动出呼,对遇险船提供帮助。

    3.7.3 在HF波段的DSC遇险呼叫频率上收到一个DSC遇险呼叫,岸台应该给予DSC遇险收妥,船台可在有关遇险安全频率上进行监听,以便给予及时帮助。如果岸台没有及时给予DSC遇险收妥,船舶离遇险船很远,船舶可帮助转发遇险呼叫。如果是在A3、A4海区,船舶接收到DSC遇险呼叫后,如果确知离遇险船很近,可在VHF或者MF波段使用DSC遇险安全呼叫频率发出一个DSC遇险收妥,然后转到约定的方式上与遇险船联系,并前去救助。

    3.7.4  用DSC方式进行遇险呼叫后,后续遇险通信一般在国际规定的海上遇险安全频率上进行。通常情况下,在DSC遇险呼叫频率同波段的无线电话遇险安全频率上进行后续遇险通信。如果遇险船认为使用无线电传方式便于遇险通信,也可以使用无线电传遇险安全通信频率。为此,CCIR在各频段上规定了DSC、无线电话、无线电传遇险与安全专用频率。

    DSC
    无线电话
    无线电传

    2187.5KHz
    2182.0KHz
    2174.5KHz

    4207.5KHz
    4125.0KHz
    4177.5KHz

    6312.0KHz
    6215.0KHz
    6268.0KHz

    84l4.5KHz
    8291.0KHz
    8376.5KHz

    12577.0KHz
    12290.0KHz
    12520.0KHz

    16804.5KHz
    16420.0KHz
    16695.0KHz

    VHF CH70
    VHF CH16
      


    因各频段传播距离的原因,使用时应遵循同频段原则。

    3.7.5  DSC遇险收妥一般是由人工干预下在接收到遇险呼叫的DSC频率上向所有船发送,以让所有船了解遇险通信进程,同时让遇险船得知遇险呼叫被收妥,停止DSC遇险呼叫,转入后续通信方式,在相应的频率上进行遇险通信。

    DSC遇险收妥呼叫序列,由下列信息组成:

    格式

    所有船
    优先级别
    自识别码
    DISTRESS ACK
    遇险船识别
    遇险性质
    遇险位置
    遇险时间
    后续通信方式
    序列结束
  • 把定 (2008-4-12 21:06:38)

    11.  弃船执行步骤与通信

    11.1    弃船前应执行的通信步骤

    11.1.1 船舶险情严重威胁船舶和人命安全,难以等待营救,在船长命令下,无线电电子员或GMDSS设备主管人员应及时发送由船长签署的弃船报告。

    11.1.2 弃船报告发出后,弃船时船长要通知二副,并与其最后离船。离船时,二副要按规定销毁机密文件并负责携带无线电日志、电台执照和其它必要的用具。

    11.1.3 按分工将无线电应急设备,包括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S-EPIRB)、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和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VHF)携带到救生艇筏上。具体分工如下:

    S-EPIRB:由二副负责携带到救生艇(筏)上操作。

    SART:由二副、三副各携带一台到救生艇(筏)上使用。

    双向VHF:由船长、大副、三副各携带一台到救生艇(筏)上使用。

    11.2 弃船后应执行的通信步骤

    11.2.1 当救生艇筏离开母船后,应启动S-EPIRB。

    11.2.2 根据实际情况,开启SART,使在10海里范围内的救助船舶或飞机,以及附近航行船舶用雷达发现遇难幸存者的位置。

    11.2.3 根据实际情况开启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设备,在CH16频道上与前来救助的船舶或者飞机,以及附近航行的船舶进行通信联络。

    11.2.4 当旅客和船员被营救船或飞机营救后,船长应及时选择有效的通信手段向公司报告情况。

    12. 误报警的消除

    当发生误报警时,应及时消除,以免无谓地展开搜救行动。误报警的消除应根据发出报警的设备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消除方法。(IMO规定的误报警消除程序在无线电信号书第5册和IMO第A.814(19)号决议《避免假遇险警戒指南》及其附件、附录中有介绍。)

    12.1 如果是DSC误报警,应通告取消误发的报警信号。后续通信方式一般选择无线电话或者无线电传,通信频率一般选择和发送DSC误报警频率的同波段的遇险安全通信频率。

    12.2 船上的无线电紧急示位标(EPIRB)发生误报警可用INMARSAT-A站、或者B站、或者C站、或者地面通信系统与船旗国政府主管部门及所在海区的RCC联系,消除406MHZ EPIRB发出的误报警,同时报告通导科。

    12.3 当经由INMARSAT-A站或者B站误发报警时,如果与RCC线路已经接通就不要立即拆线,马上通知RCC操作员“这是一个误操作,请取消报警信号”。如果误报警后,RCC线路已经拆除,可立即通过有关的岸站,与接收到误报警的RCC联系,告诉该操作员“这是一个误操作,请取消报警信号”。如果是经由INMARSAT-C站误发报警,可以通过有关岸站发送一个遇险优先等级电文,说明情况,取消报警信号。

    12.4 船舶发生误遇险报警之后,除按以上方法通告误报警外,还应尽快通知本国的主管部门和船所在公司,以便通过他们及时消除误报警影响,取消可能采取的搜救行动。

    13. 平时消防救生演习中,GMDSS遇险报警设备的正确操作也应包含于演习中。最佳的方法是让指定的负责GMDSS遇险操作的二副或者普通操作员熟练地回答现场指挥提出的有关问题;弃船演习时,指定的人员要携带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双向无线电话(TWOWAY VHF),无线电通信日志,可能的情况下可以把EPIRB带上救生艇筏,但注意防止误报警。



    第三节 紧急通信

    1. 一般规定

    1.1  紧急通信是指某移动单位或人员就有关人命安全等紧急情况而进行的通信。比如船员严重疾病、船舶搁浅、机器严重故障、人员落水、气象突变、紧急台风警告和紧急航行警告等紧急情况而进行的通信。紧急通信的优先等级仅次于遇险通信。

    1.2  紧急呼叫和紧急通信一般要求附近船舶或陆上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为移动单位或者人员提供有关援助。

    1.3 紧急呼叫信号和紧急通信应由船舶负责人或者海岸电台和海岸地球站负责人批准。

    2.  紧急呼叫和紧急通信方法

    2.1  当海岸电台或船舶要进行紧急通信时,一般先用数字选择性呼叫(DSC)方式在一个或者多个DSC遇险和安全呼叫频率上发送一个呼叫。播发类型可以是所有船呼叫、或者海区呼叫、或者群呼、或者单对某一台呼叫,优先等级可选择紧急,并约定后续工作方式和工作频率,然后在约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频率上进行后续通信。后续通信频率可在无线电话或无线电传的遇险安全频率上进行,但不能干扰遇险通信。也可在其它适当的频率上进行后续通信。

    2.2  对于这类紧急呼叫和紧急通信,当紧急情况解除时,也应先用数字选择性呼叫(DSC)方式在一个或者多个DSC遇险和安全呼叫频率上发送一个呼叫,发射类型可以是所有船呼叫、或者海区呼叫、或者群呼、或者单对某一台呼叫,优先等级可选择紧急,并约定后续工作方式和工作频率,然后在约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频率上发布注销紧急通信的通告。

    2.3  紧急通信均应冠以一个紧急信号,无线电话紧急信号为 PAN PAN三次,  这组用语的每个字应该按法语单词"Panne"读音。无线电传紧急信号为PAN-PAN。

      2.4  使用无线电话发送紧急信息的格式如下:

        ----紧急信号PAN PAN,PAN PAN,PAN PAN

          ----ALL STATION,ALL STATION,ALL STATION或对某一确定的被呼叫电台的名称或识别(重复三次);

        ----This is (如有语言困难,用DE 读作 DELTA ECHO);

        ----发送紧急信息的电台的识别(三次);

        ----紧急信息内容;

        ----交发紧急信息的陆上单位或移动电台的名称以及日期时间。

    2.5  使用无线电传发送紧急信息的格式如下:

      ----PAN-PAN  

        ----ALL STATION或某一确定的被呼叫电台的名称或识别

      ----DE(或This is)

      ----发送紧急信息的电台的名称或识别

      ----紧急信息内容

      ----交发紧急信息的陆上单位或移动电台的名称以及日期时间

    2.6 使用无线电话发送注消紧急信息的通告格式

       ----Hello all station或对某一确定的被呼叫电台的名称或识别重复三次

       ----This is (如语言困难时,用DE,读作DELTA ECHO);

       ----发送此通知的电台的识别(三次);

       ----Urgency Signal Cancelled;

    ----注消该通告的陆上单位名称或移动单位的名称以及日期时间。

    2.7 使用无线电传发送注消紧急信息的通告格式:

        ----all station或对某一被呼叫电台的名称或识别

        ----DE或This is

        ----发送此通知的电台的识别

        ----Urgency Signal Cancelled

    ----注消该通告的陆上单位名称或移动单位的名称以及日期时间。

    2.8 使用INMARSAT系统A、B、M、C站进行紧急通信

    使用INMARSAT系统船站进行电话或者电传紧急和安全通信时,在与岸站沟通后,可以使用代码:32为医疗指导呼叫;38为医疗援助呼叫;39为海事援助呼叫。用电传方式进行紧急通信时,若使用这些代码,代码后要加结束符+;用电话方式进行紧急通信时,若使用这些代码,代码后要加结束符#。在使用这些代码前,要确知要呼叫的岸台提供这些业务。

    医疗指导电文前冠一“MEDICO”字样;医疗和海事援助信息前冠一“URGENT”字样。紧急信息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识别或者呼号、船舶位置、病人或者受伤者的情况及症状(医疗通信时)、紧急事故的特征(请求海事援助通信时)、要求援助的项目和其它有关情况。

    3.  非常时期的通信处置原则

    3.1  非常时期的通信是指船舶在世界各海域航行或者靠港停泊时,遇到战争、国家政变、海盗、武装恐怖组织劫持船舶等特殊情况,严重危及船舶人命安全时的通信。

    3.2  如果船舶遭遇到以上情况,船舶二副或主管GMDSS设备的船员要临危不惧,坚守岗位。在接到船长、政委命令后,要采取任何可行的应急通信手段,灵活迅速地与国内海岸电台或有关地面站沟通联系。

    3.3  如果船舶电台因地理、气候、设备等原因,不能与国内海岸电台或地面站迅速建立通信时,船舶电台可经过就近海岸电台将信息转到所属公司或集团总公司,不得延误通信时间。

    3.4  船舶电台还要注意守听上海海岸电台(XSG)和所属公司所在地海岸电台的的盲发电报或者电传,这类电报或电传一般在通报表之后随之发送。

    3.5  当船舶和人命安全已处于遇险状态时,应按遇险通信处理,并公开进行遇险呼叫。
  • 把定 (2008-4-12 21:08:15)

    第四节 安全通信

    1. 一般规定

    1.1  安全通信是指有关航行安全的通信。比如海岸电台或海岸地球站播发的航行警告、气象警告、气象预报等有关航行安全的信息属于安全通信;船舶在航行中发现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或者本船主机发生故障,正漂流修理,需告知其它船舶注意,这类通信也属于安全通信。

    1.2  安全通信的优先等级低于紧急通信而高于常规通信。各电台不得作可能干扰其通信的发射。

    1.3  安全呼叫和安全通信可以在国际上规定的海上遇险和安全频率上进行,但也不能干扰遇险通信和紧急通信。

    2.  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

    2.1  海上远程安全信息播发系统

    2.1.1  GMDSS规定海岸电台可以使用如下频率采用无线电传前向纠错(FEC)方式发送远程海上安全信息,这些频率是:4210KHZ、6314KHZ、8416.5KHZ、12579KHZ、16806.5KHZ、19680.5KHZ、22376KHZ、26100.5KHZ。

    2.1.2  INMARSAT系统的安全网业务,也采用增强群呼(EGC)的方式向南北纬70度间海域安装有INMARSAT船站的船舶播发海上安全信息。

    2.1.3 国际上还指定了海上无线电传遇险与安全频率:MF 2174.5KHZ;HF 8376.5KHZ  4177.5KHZ  6268.0KHZ  12520.0KHZ  16695.0KHZ。当船舶遇有紧急情况和需要广播安全信息时,可以在这些专用频率上发送。

    2.2  NAVTEX系统

    GMDSS建立的全球NAVTEX系统,频率使用518KHZ,采用无线电传的FEC方式向近海船舶发送航行警告、气象警告、气象预报等航行安全信息。每船仅安装一部NAVTEX 接收机就可自动接收海岸电台播发的海上安全信息。490KHZ作为本地NAVTEX信息播发的专用频率,使用非英语播发海上安全信息。4209.5KHZ可作为向远海播发NAVTEX海上安全的频率。NAVTEX系统的有关内容(区域划分、NAVTEX台识别等)可查找无线电信号书第三卷。

    2.3  许多海岸电台在发播通报表后,也随后播发航行警告和气象警告以及气象预报,船舶应注意接收。当船舶航行在近岸、或者江河中、或者在锚地,附近VHF海岸电台也可能在VHF某个频道播发海上安全信息。方法是在VHF CH16频道上播发引语,然后转到约定的频道上播发安全信息。

    2.4  为了及时接收海上安全信息,可查阅英版《无线电信号书》第三卷中登载的有关海岸电台的播发详情。

    3.  安全呼叫和安全通信

    3.1  当船舶要发布安全信息时,首先要进行安全呼叫。安全呼叫有DSC安全呼叫和无线电话安全呼叫,后者多用于VHF波段的安全通信。

    3.2  DSC安全呼叫以及随后的安全通信

    3.2.1 发送安全通告的方法

    当船舶电台或海岸电台临时有关航行安全信息需立即播发时,为了让有关船舶及时接收,一般应先用数字选择性呼叫(DSC)方式在一个或者多个DSC遇险和安全呼叫频率上发送一个安全等级呼叫。发射类型可以是所有船呼叫、或者海区呼叫、或者群呼、或者单对某一台呼叫,优先等级可选择安全,并约定后续工作方式和工作频率,然后在约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频率上进行后续通信。后续通信频率可在无线电话或无线电传的遇险安全频率上进行,但不能干扰遇险或紧急信号或通信,也可在其它适当的频率上进行后续安全通信。

    3.2.2  安全通告的取消

    对于要求船舶采取相应措施的安全呼叫和安全信息,当情况解除时也应先用数字选择性呼叫(DSC)方式在一个或者多个DSC遇险和安全呼叫频率上发送一个呼叫。播发类型可以是所有船呼叫、或者海区呼叫、或者群呼、或者单对某一台呼叫,优先等级可选择安全,并约定后续工作方式和工作频率。然后在约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频率上发布取消安全信息的通告,以便其它船舶采取正确的行动。

    3.3  凡收听到DSC安全呼叫或者用无线电话方式播发安全信号的所有电台,应认真收听和抄收随后的安全报告,直至确信与本船无关为止。若接收到与本船航行有关的安全信息,应及时报告船长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船舶安全。

    3.4  DSC安全呼叫之后,要进行安全通信。安全通信可以冠一安全信号。安全信号由“SECURITE”字样组成,在无线电话中按法语单词“SAY-CURE-TAY”读音。在进行安全信息播发和安全通信时,可以使用安全信号,以标明后面的信息是有关船舶安全的重要信息。

    3.5 当使用无线电话方式广播海上安全信息时,建议使用下列格式:

    ----安全信号SECURITE三次;

        ----ALL STATION,ALL STATION,ALL STATION或对某一确定的被呼叫电台的名称或识别(重复三次);

    -----This is (如有语言困难,用DE 读作 DELTA ECHO);

    ----发送安全信息的电台的识别(三次);

    ----安全信息内容;

    ----交发安全信息的陆上单位或移动电台的名称以及日期时间。

    3.6  安全信息常采用无线电传的广播式(CFEC方式)播发。如果对某一单台,可以采用无线电传的自动请求重复(ARQ)方式播发。电文开头同样可以冠以安全信息标志“SECURITE”,以引起注意。

    3.7  安全通告电文实例:

    SECURITE

    TO ALL SHIP STATIONS

    OUR SHIP MAIN ENGINE OUT OF ORDER AT 0815UTC/24TH NOW REPAIRING AND DRIFTING NWWARDLY POSN 36N 120E PLS OTHER SHIPS IN VICINITY PAY ATTENTION AND KEEP CLEAR FROM ME THANKS

    MASTER OF M/V HANTAOHE 0830UTC/24TH APRIL 2002

    3.8 可以在VHF CH70 播发一个DSC安全呼叫,约定一个VHF单工电话频道,然后在约定的VHF频道上用无线电话方式广播以上信息。  

    4.  VHF波段的安全呼叫和安全通信

    4.1 船舶间航行安全通信又称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Bridge to Bridge),是指船与船之间为有助于船舶安全运输而进行的 VHF无线电话通信。这一通信应首先使用VHF 13频道 (156.650 MHz )。

    4.2  VHF波段安全通信有关规定

    4.2.1  航行中的船舶应当保持在VHF 16频道(156.8 MHz)频道上的守听。当听到附近船舶有关航行安全的呼叫时,应与对方一起转到VHF 13频道(156.650 MHz)上进行通话。

    4.2.2  目前我国的规定是,凡航行于我国沿海和内海的船舶及有条件的内河船舶均应安装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使用 VHF 06频道(156.3 MHz)进行船舶间的导航、避让等保障航行安全的无线电通信。

    4.2.3   按国际要求,航行中应24小时开启VHF并值守在VHF CH16频道。

    4.2.4   通话简明扼要,严守国家机密。在VHF的6频道上只允许讲与航行避让和导航

    关的用语。严禁进行其它内容的通话,如发现有违反者,应予以劝阻,并将其内容记入工作日志和及时上报。

    4.2.5  使用人员在每次通话时应将通话内容,包括有关导航、避让、抛锚、避风或防台商定的重点及时间、地点、有关系的船名或单位等记录在VHF无线电话使用登记簿内,以备考查。

    4.2.6  船舶遇雾航行, 在启用雷达的同时, 应开启VHF无线电话, 在海上航行时守听VHF的16频道;进出港口时使用VHF的6频道守听附近船舶动态, 必要时应播发自己的船舶动态。

    4.2.7 从雷达显示器上发现来船回波时, 首先应判明来船的方向, 是否与我船有碰撞危险, 若有碰撞危险,可按通话程序识别来船和洽商避让办法和措施。为引起来船注意,可以每隔五分钟或更短的时间间隔播发自己的船位、航向和航速。

    4.2.8 当荧光屏上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回波且与本船可能有碰撞的危险时,应特别注意互相识别。当识别无误时, 再交换情况, 按先急后缓的顺序分别协商避让的措施。

    4.2.9船舶在进出港、相互对遇、横交或追越时,均应在VHF的6频道上播发或交换船位、航向、及双向操作意图,以辅助声号和弥补雷达的观测不足。

    4.2.10 凡在港区航行的船舶, 均应启用VHF无线电话在6频道上守听邻近船舶的动态。如有急事需与有关单位联系时, 可改至有关话台开放频道上进行呼叫, 待工作完毕后即应改回第6频道上守听, 直到驶离港口或锚泊为止。

    4.2.11 船舶在港区航道上, 发现灯浮熄灭、移位或有障碍物, 无论是否影响本船航行安全, 均应使用VHF报告港监或通告其它船舶注意。

    4.2.12 船舶在港湾锚地避风抗台时, 当风力达到6级以上, 除加强与当地港口联系外, 应在VHF的6频道上保持连续守听, 注意周围附近船舶的动向。

    4.2.13  一旦发现本船或他船走锚、移位需要救援时,  应立即与当地港监及有关船舶取得联系, 以便及早得到援助。

    4.3  VHF波段安全呼叫和通话方式

    4.3.1 VHF波段安全呼叫格式

    ____被呼船名, 二次;

    ____我是......船, 二 次;

    ____本船船位(在海上用经纬度, 内河或港区用航标真方位或地名)),二次;

    ____航向和航速, 二次;

    ____询问对方意图或通告本船意图二次;

    ____请回答。

    4.3.2 VHF波段安全呼叫回答格式     

    ____被呼船名, 二次;

    ____我是......船, 二 次;

    ____听到你了, 二次;

    ____本船船位(在海上用经纬度, 内河或港区用航标真方位或地名),二次;

    ____航向和航速, 二次;

      ____行驶意图和要求对方注意事项, 二次;

      ____请回答。

    4.3.3 VHF波段安全呼叫结束联络格式

        ____被呼船名, 二次;

         ____我是......船, 二次;

        ____谢谢你的合作, 再见。

    4.3.4 如果不知道对方船名, 可按下列顺序呼叫:

        ____被呼船标志, 二次;

        ____我是......船, 二 次;

        ____本船船位(在海上用经纬度, 内河或港区用航标真方位或地名),二次;

        ____航向和航速, 二次;

        ____观察到目标方位, 二次;

        ____行驶意图和要求对方注意事项,  二次;

        ____请回答或请告知你船船名, 二次。

    4.4  安全通话注意事项

    4.4.1  当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口防台时, 应加强与港口联系, 按时守听有关海岸电台的通话表。

    4.4.2  联络时应注意先与本船附近水域的船舶通话,听到有两艘以上船舶同时呼叫时, 应先回答最近的或有碰撞危险的船舶。

    4.4.3  当不能肯定是对本船的呼叫时, 暂不应回答, 但应立即播发自己的船位、航向、航速及船名。

    4.4.4  船舶在近距离通话时, 应使用低功率发送,避免堵塞, 减少干扰。
  • 把定 (2008-4-12 21:09:54)

    希望以上资料能对楼主有所帮助!
    如果楼主感觉资料还不够用.看看我给你发的这个压缩包里的资料能不能对你有帮助?里面内容很全面的,很系统的.

    无线电规则业务指导书 .rar
    (2008-04-12 21:47:58, Size: 45.9 KB, Downloads: 8)



    愿你能写出一篇好文章.支持你!

    [ 本帖最后由 把定 于 2008-4-12 21:51 编辑 ]
  • a242111 (2008-5-18 08:09:11)

    好资料啊,谢谢共享